一个侵权案件,举证材料里有一个合同扫描版,关键还是五年前的合同,好在侵权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
会议时,律师说须纸质合同原件,当时负责该合同的业务主管Z也在场,BOSS说,z老师你跟社里联系一下。z说,好的,我跟他说一声。
隔一天,我去问,z老师那个合同怎么说?什么时候能给?
z:那五年前的合同了,人家谁弄?
我:律师说确实需要这个合同,你给问问那边。
z:你弄个合同,给他们寄个快递吧。
我:你这儿有电子版没,我打印出来。
z:这么长的时间了,你想想当时都谁在这儿呀。你给扫码件提取下文字,打印出来。
我:好的
合同打印出来,填写上该手写的内容后,我去找z。
我:z老师,合同弄好了,我把合同给你吧。
z:你不用给我,我给你个地址,你直接寄给他。
我:好的。你记得给那边说到。
发完快递,我又给z发微信。
我:z老师,快递已经发走,你帮忙催下,怕跟不上开庭时间。
z:我还没给那边说呢,打电话没人接。
我:哦好,那你记得催催哈。
快递发走的第三天,z气势汹汹地过来找我。
z:那合同不行呀,字号要是小四的,还有错别字,里面手写的文字跟扫码件不一样呀,必须得跟扫描件一模一样的,咋不校对呢,让人家还给我说一顿。
我:跟扫描件一样?扫描件的手写文字是谁写的?字号和错别字我再改改...
z:那谁知道谁写的呀,不用改了,再邮寄过去也来不及。他们说发个pdf过来,等发过来了我转给你。
我:好的。
又隔了一天,下班前我在微信上问z。
我:z老师,那个合同咋说的?
z:你发我文件了吗?
我:不是说等那边的文件吗?
z:你先弄合同,我问问他们,尽量让他们给办了。
我:好。
第二天,我把电子版合同发给z。
第三天上午,z又来找我。
z:那个合同里面的符号不对,还有一个错别字,人家不给盖章。我把他电话和微信给你,你自己给他联系吧。
我:好的。
下午,加上微信,我把修改好的合同又发给那边。
目前在等待中,开庭已经跟不上了,只能慢慢等待。
9.14更新补充:开庭后的第三天上午收到那边补充的纸质合同。
既然要再造一个合同,那原来的扫描件就不用了,两者有必要一模一样吗?有了原件,就有原件的扫描件,之前的扫描件就是废物了。
既然要求跟之前扫描件一模一样,一开始就说清楚标准呀,少半个括号多个空格,那也是跟之前扫描件一模一样呀,电子文件有错别字必须得造文件的人改呀,说什么手写的文字也得跟之前扫描件同一个笔迹,弄了半天,手写的文字是那边的人写的。之前的扫描件是怎么来的,根源都不弄清楚就瞎安排。
既然在会议上应声说好,接下工作就好好沟通执行呀,时间精力不允许的话,一开始就别接呀。
遇到这种让你感觉“这人怎么这样呀”的人,本能地在心理上就跟她拉开了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