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建议要求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如果怕投标人弄虚作假,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只能作为查验真伪凭证(是否实质性响应及计分依据应当以投标文件上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也可以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查询网址。评审因素中佐证材料主要有检测报告、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各类体系认证证书等,除学历证书及未实行电子化的证书外,其它证书网上基本都能查询。
备查,指供查考,当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模糊不清的时候,需要查看原件;核查,指核对审查,主要对原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真实性。
根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建议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佐证材料原件,理由:一是不管是电子化还是纸质文件投标,评审专家主要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寻求外部材料,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佐证材料,即使投标人提供了佐证材料原件也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和计分依据。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情形需要复评时,还是以电子投标文件或纸质投标文件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对原评审中,原件是否提供或者提供是否齐全,无法查证(原件已退还投标人了)。三是政府采购文件归档也是以电子投标文件及打印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存档,有关部门查询也是以存档的文件资料为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