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陈某在旅游的途中认识,彼此产生好感,经过一段相处建立了恋爱关系。林某为了爱情放弃了自己的稳定工作来到了陈某所在的城市并与陈某同居生活在了一起。生活期间双方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性格的不同显露出来,彼此经常为生活中的事情发生争吵。
一天双方又发生了争吵,林某摔门跑了出去,回来时发现陈某更换了门锁,林某进不了家。随即林某收到陈某发来的信息告知林某要与林某分手。林某觉得自己不远千里来找陈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有半年时间,现在说分手就分手,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上痛苦和时间上、经济上的损失,林某向律师咨询:陈某主动提出分手,要向陈某索赔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
但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如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
因此,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索赔。
除非同居期间一方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如健康权、财产权等,可以向对方索赔,只不过这种“索赔”并不同于林某提出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
如果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如果涉及财产问题,需要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
案例中的林某没有遭到陈某的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私自消费林某的个人财产,仅因为双方性格不同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林某是不能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陈某对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