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的种类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为主体与劳动者协商)
2、主动辞职(待遇没降但劳动者期满不续或期内解约)
3、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5、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失,但无法胜任工作或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
6、经济性裁员
二、主动辞职的程序(用人单位可能有相应的规章细则,这里简要列举)
1、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1)时间从递交申请的日期开始算
(2)申请可以言简意赅,但要注意写明日期并亲笔签名
2、交接:30日期满填写离职交接表,交清公司和自己的物品,并且双方签字。如果没有 专门的交接负责人就交接给自己的直属领导。交接完毕后,向人事部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的离职交接表或移交清单。
3、一定要拿回“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避免后续入职其他公司时产生不便
4、工资结算
5、转出人事关系:
(1)转出人事档案、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
(2)转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工资结算
1、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项津贴(如高温津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具体细节需要查看劳动合同的约定。
四、竞业限制
1、首先确认一下自己有没有签过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或条款。如果签过,仔细查看一下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2、有竞业限制,且劳动者遵守,则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不遵守,可能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经济补偿金
1、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包括①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情况下的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和②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
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单位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单位破产)、第五项规定(单位被吊销、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只能约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什么是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八、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