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意指对此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利的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该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并不总是持有全部对其有利的证据,有些有利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手中。当有利书证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时,当事人无法取得书证,也难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取得书证。故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创设,该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做了细化规定。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提出的书证应当特定化。申请人能够明确书证的名称或主要内容的,即达到特定化的标准。如申请人确实不知道书证的名称或详细内容,只要其对书证的描述能够达到明确书证的程度,亦可使书证特定化。(2)待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待证事实应当是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该事实的查明应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此一来,才有必要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3)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根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控制,如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规定、习惯等多个因素进行判断。(4)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理由。这主要指书证符合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书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时,应当载明以上四点内容。
二、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下应当提交书证:(1)引用文书,即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利益文书,即为对方当事人(指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权利文书,即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书证及《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查阅的书证等;(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三、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推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这就要求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尽可能地明确书证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转包合同关系中,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依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按一定比例下浮计算,而受转包人并未掌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掌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结算资料,这些证据被总承包人控制。又如,发包人将付款凭证遗失,而承包人的会计账簿中有这笔付款的记录。在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应的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