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ans 2:1-16
- 在2,6,11和16节中说到关于神的审判的四件事是什么?你在这段经文中还学到什么其它的事?
- 神会凭什么检验标准来审判人? 参7-10节。这审判会如何定:(a) 自以为义的人,(b) 外邦人,和(c) 犹太人,三种人的罪呢?神为何延缓那忿怒的日子的到来呢?
注:
- 7节和10节绝对不会与得救不是靠行为的真理相抵触。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在处理得救的方法的问题,而是说明审判之日的测验的性质。这测验就是“义“(比较约壹3:7,10)。如果一个人在内心和生活上不公义,他就会被定罪。保罗在稍后会证明,在神眼光中成为义的唯一方法,就是借着信靠基督。
- 12-15节。这意思就是说,人会按个人所得到的亮光而受审判。他们如果是在摩西的律法以下,就会按律法受审判;否则,他们就会按照他们天生透过理智和良心而得的标准来受审判。
诚之按:
这段的意思是:有摩西律法而不信耶稣的犹太人,神会用『摩西律法』来审判; 没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神会用『内心的律法』来审判──但是其结果,都是灭亡(因为都没有得到耶稣基督的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不能以没有摩西律法为借口,逃避神的审判。对外邦人来说,神用刻在人良心的律法来审判,其结果仍然是“灭亡”(只是“不按律法而灭亡”),因为没有人能完全按照良心来行事;甚且,人的良心已经因犯罪堕落之故,失去了作为标准的功用(所以保罗说:他们的良心“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总之,没有人能不靠耶稣而被神称义,得到无罪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