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分享】罗翔刑法悖论课四: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又必须假设

那今天啊,要给大家讲一个比较烧脑的问题,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啊,因果关系不能够假设,但他又必须假设,何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他指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啊

因果关系成立的三个前提

前提1:危害行为

首先啊,这个因果关系成立的一个前提,必须是危害行为,跟结果的关系,所以他必须是危害行为,而不能是任何行为,我扎小人把他扎死我余光把他扫死,我劝张三参加大胃王比赛,希望把他撑死,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因为这都不是危害行为啊

前提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呢,大家要注意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啊,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劝张三好好读书,结果张三用功过度啊,头悬梁锥刺股以致窒息而死,我和他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那你会发现,在刑法理论中,有两种学说啊,一种叫条件说,一种叫相当说,条件说就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但是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啊,张三把人给杀了,那他妈妈跟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啊,如果他没生,那这个孩子就不会出现,那就不会为祸人间呢,所以你会发现中国古代的,株连制度好像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啊,但是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我们会发现条件说的处罚明显太宽了,啊所以就必须,要对其有所限制,其实你会发现因果关系有两个维度,一个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个叫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所筛选出来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在经验法则上,一种行为会高概率的导致结果的发生,才会认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呀,我们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啊,来进行一定的筛选,只有对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的那些条件,我们才能认为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啊所以这种相当说,在某种意义上他就是重要条件,说,通过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我们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再删一遍,只有对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的条件,才被认为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张三教你是来吃饭,李四在路上被车撞死,啊如果你不叫他来吃饭,他就不会被车撞死你内心愧不愧疚,你肯定会愧疚,但是会愧疚到投案自首的程度吗,不会啊,所以也许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被车撞是高概率低概率,是低概率啊,但是我在冬天,张三把李四打昏在地当天晚上,

李四被冻死,那在冬夜,昏迷之人被冻死的概率,是高概率低概率呢,那自然就是高概率,所以就存在因果关系啊,

前提3:客观联系

那第三个前提啊,各位要注意因果关系的联系,一定是一种客观联系啊,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所以这里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特异体质案,张三用刀把李四给捅伤了,捅成了轻微伤但李四有血友病,流血不止啊,那在这个案件中,张三不可能知道李四有血友病,但是并不影响刺伤行为,跟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毕竟是你捅了他一刀吗,诱发了他的疾病吗,我们俩好久没见了我摸了你一下啪,就死掉了,因为脑袋有一个特殊的包不能碰,一碰就会死,那这种因果关系也是客观的,所以大家注意因果关系的三个前提,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跟结果的关系,如果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那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第二因果关系的两个层次,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我们通过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我们通过相当说或者说重要条件,说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想法,这是我们关于因果关系大家所要了解的前提。

因果关系是不能够假设

那于是我们就要进入正题,第一个正题,是我们今天的第一种悖论,的前提因果关系是不能够假设的,我们刚才说啊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那就意味着他不能够进行主观的假设,他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张三马上就要被执行死刑了,早上九点钟行刑,但被害人家属在8点58分提前按下了电刑案钮,那请问被害人家属,李四跟张三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吗,从表面上来看,如果李四不按按钮的话,张三也会死啊,所以好像,李四跟张三的死亡就没有关系,那这显然是荒谬的呀,按照这种逻辑啊,那任何杀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可以否定,因为你不杀他他会不会死他也会死啊,在座的每一个人包括我们在都一样,人必有一死亡,所以你会发现,人的死亡,他会有个确定的时间点和空间点,一秒钟的生命他也是生命,在刚才那个提前按下电行按钮案中,那由于啊李四的行为,张三的生命至少少了两分钟了,两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所以李四的行为跟张三的死亡,当然有因果关系,但是,我在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逆向的案件,张三请李四来吃饭准备把他干掉,李四平常啊,都是中午才起床,但今天要来赴张三的饭局,哎早上九点钟就出门,十二点钟到达饭点因为很远呢,12点10分喝下了张三投的毒药啊,香气扑鼻的毒药,最后死掉了,然后来查明,李四刚刚走出家门,他的那个住宅,9点10分就倒了,全楼的人全都被砸死,唯一一个没有被砸死的就是李四,但是李四,在12点10分也喝毒药死了,那现在请问各位,张三的投毒行为,跟李四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那李四在9点10分就死掉了呀,正是因为张三想杀他,李四还多活了三个小时,那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还做了一件好事呀,你让他多活了三个小时,我们刚才那个提前按下按钮案中我们说一秒钟的生命也是生命,你让他少活了两分钟,所以有因果关系,但现在在这个案件中,你让他多活了三个小时,那你在做坏事在做好事啊,如果你认为这没有因果关系,这个结论当然是荒谬的了,所以就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因果关系是不能假设的,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甚至连上帝也不能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转的。因果关系是不能够假设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这就是刑法理论认为啊,假定的因果关系没有意义,啊因为这个概念会误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假设,我相信各位同学是不是已经进,入到这个套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过去的就已经过去了,但是,因果关系,其实有必须假设的,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一个小问题啊,刚才我们在确定因果关系,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条件说,一个是相当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得出重要条件,是相当说,

条件说

什么叫条件说呢,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来大家捋一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英文中所说的but for,哎这不也是假设吗,如果,你不开枪他就不会死啊,这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什么要进行假设呢,张三开枪把王五打死了王五死了,王五五被张三杀死的吗,你的思维逻辑是什么,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就不会死,但是其实仔细去思考思考,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真的,会死吗不好说呀,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啊,再说了你怎么知道张三不开枪,往往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呢,比如说张三在瞄王五开枪之前,王五突然想起了女友和他分手的事情,跳河自杀,这完全有可能啊,那更为复杂的呢,是在过失犯罪之中,相信大家还记得去年10月10号,无锡的那个高架桥垮塌案,当时桥垮了3死2伤,那据报告啊,那这个桥为什么这个桥为什么垮呢,因为有一辆运输车辆严重超载,导致桥垮,那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大家觉得司机的超载,跟桥梁倒塌有因果关系吗,你在脑海中就会这么去思考,如果大货车不超载,桥梁,就有可能不倒吗,但问题是,你可能回到过去去假设这一切吗,毕竟发生的就已经发生了,其实在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你都会听到类似的辩解,有一个姓赵的,他开车呢,超速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他开到了77公里,啊其实超的速,不算超特别多,但他毕竟是超速,结果就碾到了一个井盖,然后车辆失控冲过隔离带,到了辅路,把一个正常行驶的车给撞了,还把一辆骑自行车的人给撞了,三个人死了,两人受伤,跟刚才无锡桥垮,的结果是一样的3死2伤,然后来交警部门就鉴定了,认为赵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如果你是赵某的辩护律师,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超速,跟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啊,那律师说你凭什么认为有因果关系呢,如果我不超速,就不会发生事故吗,那你要不再做一个侦查实验,我再来超一次速,我们在同路段用同样的速度开车,来测算一下车辆的运动轨迹,比如说安排无人驾驶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计算机建模来处理,大家觉得法官,会接受这种辩解吗,他会同意进行这种侦查实验吗,我估计是不可能接受的,啊我个人就曾经,碰到过一个这样的怪案,张三是一个大货车司机啊,路上呢碰到这个高速大堵车啊,结果就有人说我可以给你带路啊,可以走不堵车的路,啊张三知道这些人都是坏人,都是敲竹竿的因为他以前被敲过,所以他就没有理睬啊,那后来张三自己把车开到辅路,结果这三个歹徒啊不依不饶,说你今天不让我带,老子也要给你带路总是要给我钱,所以张三在前面开三个人就在后面追,啊这三个人我们估计也称之为甲乙丙,开的两部车,追大货车左右夹击,其中有一辆车,突然开到大货车前面,张三紧急踩刹车,刹车不急啊把这个车撞到沟里面,车里面有两个人,一个甲一个乙司机是甲,甲呢,就从车上爬了出来,因为车是这么倒着的吗啊,所以司机就爬了出来,但坐在副座那哥们就爬不出来了,啊车着火了,所以另外一辆车,的司机丙赶快下车准备救人,那车着火了吗,啊这个时候,丙呢,跟张三碰到了,那张三就和他们打呀,结果丙了就被烧死了,来大家捋一捋,两个人准备去救人,结果这个时候碰到张三,张三和这两个人对打,结果就耽误了救,结果那车里面的人就被烧死了,那这样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张三不给他们打,甲和丙及时救人,这个乙能够被救活吗,当时的证据显示啊火势是非常大的,各位觉得,张三构成过失自然死亡罪吗?

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

来回忆一下我们今天,所提出的这个悖论,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但是因果关系似乎有必须假设,不知道同学们感觉到这个矛盾没有,如果大家,感觉到了这个看似悖论的命题,即便你没有看过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书,你似乎也已经拥有了休谟同样的智慧,其实休谟就告诉我们了,他说,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我们只能得知某些事物啊,****会连接在一起,而只是基于过去的经验,我们认为他们会联系在一起,我们看不出他们背后真正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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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休谟看来啊,因与果的联系啊,其实根本不是靠理性推导出来的,他是靠一个信心啊,就是你相信你,相信他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是一种信心或者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到来,是我们基于我们的经验,我们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的会认为,明天会作为今天的结果,是不是又把你搞迷糊了,我们都搬出休谟来了你不迷糊才怪呢,你不迷糊你都对不起休谟对吧,休谟的书人性论,啊我翻过,准确的说是翻过后来就供在书架上,因为太难了看不懂了,但是我知道休谟,是怀疑主义,因为他怀疑因果关系,他根本就不是一种理性的把握,我们对于因果关系,很多时候的理解就是靠我们的信心,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彻底迷糊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似乎他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正如我们,在课程最初的时候给大家提出来的,很多时候悖论呢,好像都是一种 paradox,是一种似非而是,他提醒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休谟提醒我们啊,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现有的人类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所认识的客观规律,也并不违背,因为说白了客观规律在本质上,也不过是一种升华的经验吧,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的科学法则,这样的一种假设性的推理,就可以看成是一种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思辨性的形而上学的纯粹假设,请大家注意这段话,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我们强调的是,我们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去回述过去,过去的已经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

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我们侧重的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事实,来进行客观的规则,之前我们说过啊,刑罚惩罚的主要根据是什么是报应,

是因为你放下的罪我要对你进行惩罚,而不是预防,刑罚的主要根据,是对已经发生犯罪的报复,而不是对还没有发生之罪的防控,如果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那司法机关可以随便抓,一个替罪羊来顶罪啊,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但是我们之前讨论过这明显是错误的,

因为他违背了无罪,不罚这个最朴素的常识,所以各位就会发现,因果关系,他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跟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评价他的依据,自然也应该是报应主义,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以认为他与危害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绝对不能,为了预防将,来犯罪的需要去设定因果关系,比如说劫匪劫持人质,警察朝劫匪瞄准,说你不放人老子开枪了,啊劫匪说你敢啪,警察一枪一个人字被打死啊,警察说赶快犯人不犯人我开枪了,劫匪还是不放啪一枪又打死,连开十枪十个人质被打死啊,劫匪赶快投降,那各位想一想,如果警察出于这种恶意把人质击毙,人质的死亡跟劫匪有没有关系呢,虽然我们说,劫匪的劫持行为跟人质之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你不劫持那人质就不会死,但人质之死主要是与警察有关的,但如果你基于预防主义,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一切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那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因果关系重要的依据,依然是报应主义,那报应啊,他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当很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的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人类的经验情感中,一个行为,能够独立的导致结果的发生,那就应该把结果规责与该行为,而不能够追溯到先前条件,我们,有一个非常时髦的名词,来讲述刚才所说的叫禁止溯及理论,我们之前说的,我叫你来吃饭你在路上被车撞死,在经验法则上你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我叫死的,所以我可能只是内心愧疚,但我绝对不会去投案自首,那回到,我们刚才所讲的那些案件,其实他都是一种经验上的判断,看这种经验事实发生的概率高低,如果概率很高,比如说超载跟桥梁倒塌,那么重的车,那这种倒塌的概率是很高的,又不违背科学法则,也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那当然就具备因果关系,那你再如我们刚才的交通肇事案,也是一样,你超速限速60你开到76,雨天打滑,如果这种概率很高,不违背人类的经验总和,那当然也存在因果关系了,但是到最后那个拒绝救火案,因为当时的火势很猛很猛很猛的,那从概率的角度,能够把他救上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你跟那两个人对打,那这种貌似的耽误行为,可能跟对方的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他就是一种经验判断,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去任意回溯过去,创造一个不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似乎要必须要进行假设,因为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判断,他绝对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判断,他只是一种经验上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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