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心主义
首先罗素给“唯心主义”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
一切存在的,或者至少,一切为人所知道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精神的。
不习惯于哲学思考的人,可能易于把这样一种学说看成是显然荒谬而加以抹杀。虽然物体确实独立存在,但它们也必然和感觉材料大不相同。而我们无法知道物体的内在性质,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把物体看成是精神的,我们也应该接受。
有关物体的真理,必然是奇怪的。它可能为人们所不能达到,但是如果任何哲学家相信他已经达到了它,那就不能因为他当作真理所提出的东西是很奇怪的,便反对他的见解。
宣扬唯心主义的根据一般是从知识论得出来的,也就是说,是由一种讨论而来的。讨论的是:事物具有哪些条件,我们才能认识它们。
第一个严肃地企图把唯心主义建立在这种根据之上的人是贝克莱主教。他认为,除了在某个心灵之内所存在的事物以外,无论什么也不能为我们所认知;任何被认知的事物,不在我的心灵之内就必然在别的心灵之内。
首先,他把任何能直接被认知的东西称为“观念”,例如感觉材料。他以一棵树举例,当我们知觉一棵树的时候,我们所直接认知的就是由观念组成的。它的存在就在于它被知觉。他完全承认这棵树在我们的感知离开后必然继续存在,但他说这是由于上帝继续知觉到它的缘故。
贝克莱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觉就在于部分地分享上帝的知觉,而正因为这种分享,不同的人就看见大致相同的树。
罗素认为这种论证存在相当多的错误,应该被揭示出来:
首先,“观念”一词使用混乱。我们一般认为观念是某人心灵内的某种东西。而当人家说一棵树是由一些观念组成时,我们自然会假定这棵树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
但是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说法是含糊的。当我们说心里有一个人时,并不是说这个人在我们心里,而是说我们在心里想到他;当一个人说把他需要做的事情完全不放在心里了,他的意思是原本在心里的关于事情的念头,已经不在他心里了。
因此,当贝克莱说这棵树存在于我们心内,他真正有权说的是,关于这棵树的思考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罢了。
罗素认为在这里真正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了它是精神的。就“观念”一词而论,就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需要考虑,即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本身(树)和知道事物的这种精神行为(关于树的思考)。
精神行为无疑是精神的,但事物本身并没有依据表明是精神的。我们同意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隐含条件是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在这里,贝克莱似乎是靠把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而得出他的结论。
罗素认为,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征。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构成的。
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这样就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性质的时候,就可以看出贝克莱的论证在本质上是错误的。
由于上述论证的失效,罗素提到另外一种说法。人们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这可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至少也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如果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而它对于我们就无关紧要了。这就蕴含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的。因此,如果物质不是由心灵或心里的观念组成,它便是不可能的。
罗素认为在现阶段还不能深入探讨这种论证,但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
- 人们既然希望认知到有关宇宙的真理,便会对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物质对于我们并不是无关紧要: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怀疑它是不是存在。物质就是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欲望,就是阻碍我们的这种欲望。
- “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事物是否存在”,这其实是错误的。“知道”一词在这里有两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是对事物的判断,第二种是对事物的认识。因此这个句子可复述为:“我们永远也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显然是错误的。我并没有认识英国女王,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她是存在的。
如果我们对于一件事物不认知而能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这件事物一定是凭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认识的,其次是根据某种普遍的原则,便可以从我所认知的某一事物的存在中,推论出来符合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
问题讨论到这里,罗素认为最好是先解决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来考虑哪种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的话)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确切的可靠性。这些将在接下来的章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