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情”到“表情包”,一字之差,意义却是划时代的。表情包是互联网时代社交领域的副语言,它的出现以及流行宣示着表情这一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的独有符号化沟通方式从线下迁移到了线上。
伴随着文化变迁、技术的发展,表情包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静态到动态、从单一性到系统性、从无偿性到商业性的演变过程。
最初的字符表情非常简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9月19日,卡耐基·梅隆大学的法尔曼教授创造了微笑符号“:-)”,此后日本人创造性地发明了被称为“颜文字”的纵向表情符号,将网络符号的表情达意往前推进了一步。此后,互联网上掀起了动态表情的制作风潮。而在广大网友的创造中,这些动态表情包已经突破早期以人脸及表情为主的局限,有些还夹杂着动态文字等,因而具有了更强的叙事性和情绪感染力。到今天,表情包迎来了自己的40岁生日。
发展至今日,表情包已在我们的日常网上聊天中扮演着举重若轻的角色。它为我们在社交网络平台的交流提供了新的话题和表达方式,展现了网络文化的包容性与多元性。其中自定义表情功能的出现更是极大地提升了用户参与和创作的积极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许多网友开始习惯用表情来表示心情;许多企业、品牌、商家开始推出和自身品牌形象符合的表情进行植入式营销,表情包一种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更有助于品牌营销与传播,而且成本更低。表情包不受语言的限制,让不同语言的人能够迅速体会到表情包背后所承载的含义,达成一种交流上的默契。
不可忽略的是,尽管表情包在我们生活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但语言在长期使用中存在的壁垒性在表情包的发展与使用中也是同样的存在,当下年轻人和长辈们使用表情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年轻人大多喜欢使用“搞怪”“卖萌”“耍贱”等表情包,但是老年人对表情包的审美以及价值取向让他们很难融入到年轻人的生活当中去。因此群体性的传播障碍就由此产生,但是文字由于相对统一性,让这个群体差异和冲突不那么明显。
其次,部分表情包存在侵犯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也包含表情包,例如今年初,有一家企业因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侵权被判赔偿。网络中鱼目混杂所以个人肖像在传播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人像的一个侵权行为。
再次,低俗性的表情包在网络上形成泛滥的趋势,互联网下的网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存在,网民的异质性让这个庞大的群体中也不免有着低俗性受众的存在。有时候由于监管得不到位就会让一些一方面现在网络的接触人群呈现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所以年轻人接触到低俗性表情包的概率也大大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