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但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远非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如中国古代一直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龚祥瑞教授认为:“司法独立至少有两层意思: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即政府),在美国并且独立于立法机关(即国会);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以便于有效地独立审判,即‘司法人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B项说法正确。
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讨论司法公正,有其独特的视角。晋代的刘颂在给惠帝的上疏中更明确地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在他看来,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在刘颂看来,这样“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故C项说法正确。
关于司法独立,孟德斯鸠认为,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重要支柱。美国的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官了。”故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