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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学到现在,大大小小也准备了不少辩题,今天是2018年的最后一天,也算是作为一个小结,整理出来吧。
这篇一辩稿是我自己写的,当时还是不想接受一辩稿要按照某些模版来阐述的现实,总想着像奇葩说中那样洋洋洒洒写段子,无奈,学长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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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即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即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它的存在只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所谓实体正义,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指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互联网的普及加大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而此时的司法裁判也无法避免对网络舆论的考量。在我方看来,网络舆论发挥监管的作用有利于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进程。故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以此为前提我方展开立论。
1.网络舆论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司法运行,使案件基本透明化,维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自身的时间和空间的广泛性极大的扩大了司法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司法主体内部有无私人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司法机关主体内部不受公权力压制;同时在媒体的放大镜下,面对案件司法机关会更加谨慎处理;当前“阳光审判、微博微信平台”的建立,也正是政府在为百姓搭建舆论监督的桥梁,推动司法环境的进步,促进司法公平。
2.司法裁判对舆论的考量有限,而多元视角有利于使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部分遵循着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不能考量社会舆论;而法律评价部分可以在遵循一定前提下考量社会舆论。法官自主的考量社会舆论并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反而彰显司法权的社会属性。网络舆论因内容多元,又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多种思维视角。各种阶层,背景的人在网络上表达各自的意见。这些观点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提供了不同的思维视角,让其更全面的思考问题,网络舆论提供的民意可以作为一种参考。这从法律和情感综合考虑来看,有利于司法公正。
3.网络舆论为弱者提供了一条伸冤渠道。网络舆论有利于引起对审判的反思,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许霆案中,许霆因ATM机故障取走了17.5万元,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此案判决时忽略了银行的过错,对许霆量刑过重,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网络舆论的作用,法院重新反思案件,对案件进行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改善了因司法程序与实体正义上的冲突造成的相对“不公”的司法环境,维护了司法公正。
最后我想说,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绝不能依靠鸦雀无声来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