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10天租金,房东能没收13万元押金吗
很多租赁合同中常约定这样一则条款:
如租户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可是,有的租户虽然也曾经拖欠10天,但也陆续支付了租金,到双方解约时,房东能否“秋后算账”,主张没收保证金?
这样的案例,看看法官怎么判?
01 案情简介
2016年许女士向房东前海公司租赁一处写字楼,一年合同期满后,许某退租。
合同期内12个月的租金许女士倒是都支付了,但是经常迟交,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二十天。可是,向房东索要13万押金时,房东不同意退还了。
02 争议焦点
问题是,租户已经付清租金但曾在迟延支付情形时,房东能否没收押金?
房东认为,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如租户迟延支付租金达10天以上,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押金。”而租户多次迟延付租,并且还拖欠最后一个月的电费2000元,出租方当然能没收押金。
深圳中院认为,依照双方合同第五条的含义,应为在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有权同时没收押金。
另外,合同第四条约定,“如乙方违反甲方(出租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约期满结算后退回给乙方”。
即合同另行约定了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出租方可采取从押金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救济。
而本案中,双方一直在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期届满,出租方并未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故租赁押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扣除的前提并不成立。也就是说,出租方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单独要求主张没收全部押金,缺乏合同依据。
另外,承租方虽然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出租方没有明确损失数额,也没有主张将损失从押金中扣除,因此押金应该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令出租方退还13万元押金,同时承租方支付水电费2000元。
——案号:(2018)粤03民终13782号
03 裁判规则
如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若出租方没有收行使解除权,则无权主张没收保证金。
04 律师建议
1、出租方可约定,租户发生违约情形(包括拖欠租金)时,出租方可单独或合并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停水停电等。
2、承租方可将出租方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稍宽松一些,比如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才有权解除合同,拖欠水电管理费时,只能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