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但有很多人养宠物只是一时兴起,没有责任心,养了宠物犬一段时间,就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将狗狗遗弃,导致城市街头出现了大量的流浪狗,狗咬人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与不负责任的狗主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市的另外一群人,出于爱心,自发的对流浪狗进行喂养,但这种好意的喂养行为,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现在我们结合案例,来聊聊这种行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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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对此,昝某某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万某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于好意,不是狗主和管理者,不应担责;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万某某赔偿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最后,当事双方达成调解,万某赔偿了4万余元。
难道有爱心也有错?好人做好事也要担责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需要明确的是,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长期喂养,并因而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本案中,万某某出于好意,对流浪狗进行了经常性和长期的喂养,已经对流浪狗形成了一定的生存习惯和依赖性,流浪狗会定期出现在固定的场所,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万某某是饲养行为,无形中升高了该区域流浪狗伤人的危险性。因而,万某某的饲养行为产生了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万某某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万某某仅仅是一般的(偶然、临时地)喂养,并没有形成饲养关系,则其不需要对流浪狗的行为负责。
总结:1、长期喂养,并因而转化为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需要担责;2、只是偶然、临时地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友爱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但也要依法依规。遇到流浪狗,喂养一定要合法,最好通知相关的部门来处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收养,就要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