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小汪和小李两人通过相亲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小汪和小李决定结婚,小李给付了15万元的彩礼。相识第二年,小汪和小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礼上小李亲朋赠送给小汪礼金以及改口费等共计约3万元。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生育子女。小李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汪返还部分彩礼、改口费、礼金等共计8万元。而小汪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不需要返还彩礼,并且15万多的彩礼有9万元已经转账给了小李,剩余部分已经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消费掉了,因此无需返还任何钱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小李和小汪已经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能否支持彩礼返还请求;2.改口费、礼金能否纳入彩礼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李和小汪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等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双方陈述的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汪应向小李返还彩礼105000元,扣除已返还的90000元,还应向小李返还彩礼15000元。
而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故小李诉请小汪返还改口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礼金问题。礼金应为两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礼金20000元在小汪手中,故小汪应向小李支付10000元。小汪辩称该费用已经花费完毕,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小汪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李、小汪离婚,同时小汪给付小李2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生效。
三、法官说法
近年来,婚姻和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通常的处理方式如下:
1、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三金”。男方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钻戒等金银首饰,即通常所说的“三金”。一般“三金”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3、改口费。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4、礼金、磕头礼金。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5、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一般被冠以“订亲钱”、聘礼、聘财等,无论名称谓为何、内容为何、形式为何,处理方式并不绝对,应从彩礼的性质特征出发判断,重点审查给付财物的目的、风俗习惯和价值金额大小,对于符合彩礼特征的应当纳入彩礼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