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
第三十二章
道常无名、朴[无名、朴:这是指“道”的特征。]。虽小[小:用以形容“道”是隐而不可见的。],天下莫能臣[莫能臣:“臣”,使之服从。这里是说没有人能使它臣服。]。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自宾:“宾”,服从。自将服从于“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自均:自然均匀。]。始制有名[始制有名:“始”,指万物的开始。“名”,即名分,即官职的等级名称。意思是万物出现之后,才产生了各种名称。],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可以不殆:不殆,没有危险。]。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犹川谷之于江海:“之于”,流入;一说正文应为“道之在天下,譬犹江海之与川谷”。]。
二、译文
“道”始终是无名而质朴的状态,虽然它小得无法分辨,可天下没有谁能使它臣服。如果侯王能够依照“道”的原则治理天下,百姓们就会自然地归顺。天地阴阳相交合,就会降下甘霖,人们不须指使命令它,它就能自然分布均匀。万物出现之后,就产生了各种名称。名分既然有了,就要有所制约,知道制约、适可而止,就没有什么危险了。“道”存在于天下,就像江海,一切河川溪水都归流于它,使万物自然宾服。
三、解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辩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
法律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社会法律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
法律制定之初,具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通过宣传学习,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制定,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社会才会有真正的太平。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如果统治者能够真正依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顺服。
天下有道,法虽立而人无犯;天下无道,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如同治水,立法是堵,修德是疏。堵与疏必须相结合,只堵不疏,堤坝必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