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7 月, 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 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 后, 二人决定在同年 7 月 13 日晚 20 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 当晚 19 点 55 分, 洪某到达 了现场, 但没有发现蓝某, 赵某出现后, 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于是, 洪某使用事先准 备的凶器, 击打赵某的后脑部, 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 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 与洪 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 2 万余元的财物。 随后, 蓝某先离开了现场, 洪某以 为赵某已经死亡, 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 导致赵某溺死 (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 重伤), 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 洪某逃至乙市, 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06 年 9 月, 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 由于没有经济来源, 洪某打算从事个 体经营。 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从 A 银行贷款 30 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但由于 经营不善而亏损。 为了归还贷款, 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 洪某从 B 汽车 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 所有的汽车都装有 GPS 系统, 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 B 公司就会根据 GPS 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 洪某心想, 即使自己欺骗了 B 公司, 租期届满 时 B 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 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 于是, 洪某于 2017 年 3 月 12 日以真实 身份与 B 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 从 B 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 约定租车一周, 并在租车时交 付了租金。 租到车后, 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 找到 C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50 万元, 负责人孙某信以为真, 将奥迪车留在公司 (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 借给洪某 50 万元。 洪 某归还了 A 银行的 30 万元贷款本息, 一周后, B 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 便通过 GPS 定位找到车辆, 并将车辆开回。 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 洪某看到通缉后, 得知公安机关并没 有掌握自己 1995 年的犯罪事实, 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 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 情, 并给白某 5 万元现金, 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 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 同 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地。 随后, 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 洪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自己对 C 小额贷款公司的诈骗事实, 但否认自己对 B 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也没有 交代 1995 年的犯罪事实, 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 并且检举 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 2016 年10 月 5 日, 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行窃, 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 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 次日, 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 (共 8000 元) 时, 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信用卡。 于是, 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 “我捡了一张信用卡, 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 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 而是用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 4 万元现金, 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 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 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 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 程某表示同意, 黄某预付给程某 10 万元, 并许诺事成后再给 20万元。 程某跟踪到周某后, 威胁周某说: “有人雇我杀你, 如果你给我 40 万元, 我就不杀你了, 否则我就杀了你。” 周某说: “你不要骗我, 我才不相信呢!” 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 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 周某以为程 某真的杀害自己, 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 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 (构成轻伤)。周某因患白血病, 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 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 20 万元时, 黄某说 “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 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 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 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 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 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 年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 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请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并陈述理由; 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 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其理由, 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洪某与蓝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他们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而且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蓝某取财,因此两人成立共同范围。洪某与蓝某构成抢劫罪,因为两人以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抢劫的行为,因此,两人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或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两个观点)
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的暴力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洪某发生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又叫“事前的故意”。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观点。
若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抢劫行为,洪某对此行为持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若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为,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含对赵某死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
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
因为,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洪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C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
洪某构成行贿罪、白某构成受贿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5万元,客观上有行贿的行为,主观题有行贿的故意,因此,洪某构成行贿罪。
白某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5万元,属于受贿行为,主观上也有受贿的故意,因此构成受贿罪。
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上是为了抓取洪某,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
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洪某成立盗窃罪、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洪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青某客观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主观题上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使用,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五)黄某教唆程某伤害周某一案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黄某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仍然教唆程某将周某砍至轻伤,对周某的死亡是存在故意的。而程某客观上实施了一个砍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不阻断因果关系),因此,程某对周某的死亡负有责任。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程某敲诈勒索周某20万元,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六)程某暴打黄某一案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
洪某交代对C公司的诈骗,构成坦白,不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八)关于追诉时效
洪某的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就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2016年洪某交代此罪时,已经过了最长追诉时效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