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强制猥亵、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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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高某在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某理发店”内理完发后,对店主刘某强行搂抱、接吻,并隔着衣裤摸被害人的胸、腹部及下体,因刘某极力反抗,高某逃离现场。后经刘某报警,高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捕。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某辩称,其对刘某有强行搂抱、接吻、摸胸的行为,但没摸其腹部和下体。
(二)法院判决
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对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被告人高某来到理发店理完发后,突然强行将其抱住,亲她的嘴和脖子,并想解其衣服和裤子,因其挣扎、反抗没有解开,就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和阴部。大约有十多分钟才松开后跑了。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2018年1月,我去某理发店剪头,剪完头后我给她十块钱,站起来我就从后面把她抱住了,我亲她的嘴,亲完后就摸她胸了,她就反抗,不让我碰她,我又摸她肚子一下就撒开了,我就走了。” 3.被害人刘某嘴部受伤照片。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月被抓获归案。 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的主体身份。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六十七条三款【自首】、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该判决生效。
(三)评析
1.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妇女也可单独构成本罪的实行犯(实行犯,又称“正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本罪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进行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行为。猥亵是指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把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为他人,故男性也可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侮辱与猥亵具有同一性,但其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它是直接损害女性性自治权的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如强迫女性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或者强迫妇女自己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
2.举证,是指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三、提升
第一条,如果强制猥亵男性造成伤害的,属于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第二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必须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男童和女童),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也无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都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或者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强制猥亵、侮辱罪必须采取强制手段,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人。但猥亵儿童罪可以是采取平和手段(也可以是采取强制手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四、课后思考题
成年女性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自愿”性交的,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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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5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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