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看到一个视频,音乐教父刘家昌狠批内地综艺节目《盗用我的歌曲从没有打过招呼!》
视频采用采访形式,由刘家昌先生讲述事情始末:
浙江卫视用了他的《独上西楼》、湖南卫视用了他的《往事只能回味》、北京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都用了他的《小丑》、周星驰的电影用了他的《只要为你活一天》、全国的KTV用了他的《在雨中》都没有照会他,也没有给酬劳。
相比之下,日本人用了他的歌曲在TBS播了半年,付给他的版税加唱片大概有六百多万台币,相当于当时一套房子的价格。一九七几年,在日本就拿到版税,但事隔四十年,在中国还拿不到。
视频的最后,刘家昌先生说,如果大家是做公益,他也不会说什么,但如果是商业行为,就应该遵守规则,以后如果要用他的东西,应该照会他一下,钱不钱不计较,但是最起码的尊重还是要的。
其实,像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郭敬明抄袭事件、于正抄袭门、复旦大学抄袭门……”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戏言,但戏言归戏言,是不能拿来当标准的。可处在礼仪之邦的人民群众们,却常常把戏言当箴言,并且喜欢模糊“我”和“我们”,强调“我们”而忽略“我”。讲究集体意识,典型的一句话就是“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共同财产”。有了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是我们的,我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抄袭”和“盗版”,才不会被贴上“强盗”和“小偷”的标签。
当真正的所有者来理论的时候,“我们”又是另一副嘴脸,“我们”是一家人,“我们”目前比较困难,“我们”应该同舟共济……用一句又一句的“我们”来否掉你的正当权益。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年代,我们是一家人,我们需要同舟共济,我们需要劲往一处使,我们需要每一个人都为祖国母亲的美好未来去创造。那个时候,确实需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毕竟有国才有家,那个时候的人民群众是团结的、是相互尊重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但为什么社会发展越快,反而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尊重却越来越少了呢?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对尊重的认识不够,对版权的尊重认识不够,这是别人的作品,无论我们再怎么进行二次、三次创作,它都是从别人的作品里演化出来的;对作者的尊重认识不够,这是对人的尊重,用别人的东西就应该问别人能不能用,得到同意才能使用;对文化的尊重认识不够,文化是需要被认同的,文化是需要被敬畏的,文化更是需要被尊重的。
好在时代在进步,我们对尊重的认识也在进步。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2015年5月31日,复旦大学在官方微博上正式就“抄袭门”道歉。该声明称,视频宣传片“《To My
Light》涉嫌抄袭,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学校声誉,伤害了大家的感情”,并“将启动相关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我们相信,刘家昌先生已经开口,那么,最起码的尊重他还是会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