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靠着自已的努力,半工半读念完了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工作中,认识了在食品站工作的杨丽。杨丽父母是国家心公务员,家庭条件较好,其高中毕业后,父母托人将她安排在食品站工作。杨丽觉得刘进踏实可靠,勇于奋斗,对他很有好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杨丽的父母因刘进家境不好,开始时坚决反对两个人在一起,但是拗不过脾气倔强的女儿,最终还是答应了两人的婚事。很快恋爱的两个人结婚了。几年后刘进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他心想待下去也没有意思,就和妻子商量,想辞职从商。其中坚决支持丈夫的决定,并且和自己父母借了钱作为丈夫的创业基金。凭借自己灵活的头脑,刘进生意日渐红火。杨丽看丈夫生意越来越忙,便辞职回家做家庭妇女,照顾双方的老人和孩子,免除了丈夫的后顾之忧。然而幸福的日子总不能长久,果然刘进事业成功后开始自高自大,在外面花天酒地,杨丽开始为了孩子默默忍受。谁知刘进变本加厉,甚至开始在外面包起“二奶”,杨丽无法忍受刘进的这种行为,提出了离婚。离婚时,她仅分得了一套房子和几万元现金,因为刘进说他这两年经营不好,以前赚的钱差不多都赔进去了。因为没有工作,杨丽离婚后的日子过得很拮据。为了改善经济状况,到朋友开的服装店里帮忙站店。在站店过程中,偶遇前夫的一个朋友大成,看到杨丽现在拮据的样子很吃惊,大成觉得杨丽在离婚时应该分到很多财产,便问原因。其据实以告,大成告诉她,刘进拥有一个装潢公司上百万元的股份。杨丽心知自己可能被前夫骗了,便请律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查看装潢公司的登记,并查找相关证据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股份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兴同所有,前夫投资装潢公司的钱是夫妻共有财产,而其在夫妻离婚时未告知杨丽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刘进支付杨丽50万元。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包含哪些范围?目前学界通常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广义的孳息包含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驶而获得的一切收益,狭义的孳息仅指物的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也叫直接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法定孽息,也叫间接孽息。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本条文中所指的投资,是指将货币和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主动增值则刚好相反,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后对它进行了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回避。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解释首次对夫妻乙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作出了规定,但因为规定过于简单,且许多收益获得方式也未纳入此范围,因此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许多理解上的差异。具体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