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限期治理决定书属于责令改正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属于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中的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属于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是“温柔建议”的行政指导,可见,A选项错误,由于责令限期治理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自然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样表面上看来C选项似乎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揣摩法条含义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均需要听证,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应当组织听证,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则行政机关不需要组织听证会。通俗地说,当事人都不愿来参加听证会,开会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我们课上把处罚的听证启动模式概括为“告知+申请=听证”,当事人的申请,是组织听证会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而C选项欠缺了该条件,进而错误。
(3)现场笔录的特点是记录现场,现场如何,笔录就如何记述,只要做到如实地反映现场即可,在当事人不签字的情况下,现场笔录只需要如实地记述当事人拒绝签字即可,并不代表该现场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