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的发展孕育了许多新的工具,“微信”app改变了许多人的交流方式,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已经成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新“活动”。送红包原意是在喜庆时一方对另一方馈赠的礼金,民事活动中可以认定为对于特定对象的赠与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是近年来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上“微信”这工具不受时间、空间上的束缚,将赌徒集体拉进微信群,用“抢红包”进行伪装作为赌资的支付方式。
特定人员参赌人员在特定赌博微信群中“抢红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这里我们要将特定参赌人员分成两类,一类是组织者,一类是参与者。
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参与者: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的“赌博罪”。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处于治安处罚。
微信群中“抢红包”只是行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赌博案,只是给赌博披上一个所谓“抢红包”的合法外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都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开设赌场并不一定是在特定的空间场所,组织赌博者以在“微信群”中“抢红包”进行赌博的行为一样认定“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新司法解释: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参与者网络赌博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哪呢:
参与的动机与目的:在涉案金额达到赌博罪成立条件下,如果参与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消遣娱乐应该成立赌博罪,是否实际获取钱财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
涉案的金额与参与的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身份及人员之间的关系:参与人员如果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写在最后:
”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本身就是一个荒谬的言论,赌博就是赌博,并没有什么大小之分,请各位珍惜财物,远离赌博,用积极向上的活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