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解散的公司,追索债务时该以谁的名义起诉?

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由此可知,自行清算的公司,在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仍有债权尚未得到清偿的,应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参加诉讼的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自行清算组成员应由谁组成?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以下四种情形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构成。

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1.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