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时期,食品安全的观念就出现在了人类社会当中。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历经了千年,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食品安全法规,随着历史轨迹,探寻食品安全问题从古至今的演变。
一、古代食品安全意识与监管
由"神农乃始教民播种五谷...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遇七十毒"可见,远古的先民们开始尝试食用百草,以区分食物是否有毒性,这是食品安全观念萌芽的起始。
随着人类学会站木取火,出现了熟食,人类开始选择烹饪食物,以达到食品安全的目的。
到了周朝时期。有上千名官员专门负责皇室的饮食,甚至设立了食医部门,以专门研究膳食搭配,可见当时周朝对饮食的重视程度《周礼·天官·内饔》记载“内饔辨腥、躁·堕、香之不可食者"--
"内饔"即掌管皇室饮食的官员,他们需要辨别食物的优劣从这里能够看出周朝已出现食品安全观念开始人为规定出食材质量的好坏。
《礼记·王制第五》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这个意思是五谷没到收割季节,瓜果蔬菜没有熟透,便不能在市场上售卖。这个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最早记载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
《礼记·丧大记》中说"食于篹者盥。"意思是用手从饭碗中抓饭吃就需要洗手,这体现了在吃饭时注重手的洁净,并且使用分餐制,在同桌饮食时不互相接触,防止产生交叉污染。这些思想,与新冠疫情时期,防疫专家们提出的卫生习惯的建议极相似,可见我国古代食品安全的思想非常先进。
《二年律令·贱律》是汉朝时期最主要的律法,其中记载”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人食用脯肉后伤病或死亡,肉品要立即焚数*即使是官员的也不例外。没有立即焚毁的,要依据《盗》法处罚。这条法律是第一次提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条例,也规定了违规处罚的力度。
唐朝时期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主要针对于皇室——“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者,笞五十。”意思是提供给官员的膳食,若是出现洗菜不干净的情况,鞭打五十下;“即阑人御膳所者,流三千里。”意思是皇宫御膳房以外的无关人等如果进人御膳房,就要流放三千里。
到了宋朝根据民间实际情况,规定:第一次贩卖注水肉“杖六十”,第二次犯罪就“关押一年”,“禁民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意思是禁止民众贩卖假茶,贩卖一斤假茶处杖刑一百,二十斤以上砍头。官府还鼓励民众告发茶叶掺假,并给予奖励,宋朝还首创了带有食品安全监督性质的机构--行会。这个机构根植于市井,有商家自发组织,比官府更清楚行内的不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更加有利。
清朝时期,茶叶造假现象严重,朝廷便规定商家必须持有“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才能拥有经营权还会对茶叶进行质量抽检,茶叶的牌照和质量不合格都要受到严肃处理。
古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凝聚了古人的实际经验,我们由此窥见了古代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从古至今,食品安全问题仍被延续着,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至今在修改和完善阶段。
二、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与完善
我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前的萌芽阶段;二是起步阶段,即改革开放后到1992年;三是发展完善阶段,即1993 年至今。
首先,是萌芽阶段,建国初期,卫生部等部门于1965年出台《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对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次,到了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食品行业开始蓬勃发展,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管理条款逐一出台。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入”防止食品污染”的规定其中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对于含有毒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原料也作出了明文禁止。
1982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较先前的法律条款有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为:1.突出对婴幼儿食品的监管,明确提出对于婴幼儿食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2.食品商贩、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经营者被列为监管对象;3.食品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4.设置行政处罚,为公众设置了救济途径。
最后是发展阶段。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该法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并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卫生法》的颁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而后,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如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龙口粉丝吊白块事件、金华火腿浸泡敌敌畏事件、广州毒酒事件等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暴露的不足也渐渐显现。
由此2004年国务院年出台《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一个部门监管负责一个监管环节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可惜的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依然未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此后》陆续发生的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再大敲响警钟
2009年,历经近六年的讨轮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食品卫生法》取而代之。历经2015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出台。
三.《食品安全法》亮点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法律法规的每一次修改和完善,都是民众们屡次遭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才换来之后的《食品安全法》。
首先,食品免检制度的废除。三鹿奶粉作为国家免检奶粉著名品牌,导致数名儿童伤亡数万名儿童患慢性病住院治疗。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颁布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食品免检制度从此成为了历史。
其次,《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假一罚十”的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规定一直被视作主要亮点,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确立了“民事优先”的处罚原则。其中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生产经营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了立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众们的需求,也顺应了民意。
对于企业来说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不仅对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有正面效果还可能一定程度上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