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搞创作,做一个安静的知识搬运工。
有幸接受了一堂有趣的《民法典》普及课,其中有几个知识点有些感触 ,写来加深理解,同时愿与感兴趣的朋友探讨。
01 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认识,我们都知道拥有产权的房子都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但未必知道如今还多了一项居住权,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只有居住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消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一项权益,解决部分特殊人群的需要。
比如:独居老人请了一个保姆,日久生情,想结为夫妇,却遭遇到子女反对,考虑到自己死亡以后,保姆生存、生活问题,就可以为房屋设立居住权,设立了居住权以后,即使换了房主,也无权赶走有居住权的人。
可见,如果你有一套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买卖的时候就要格外关注这个权利人的问题,不能忽视他们的权利,否则会导致官司缠身。
另外,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查清楚房屋的三权状态,债务情况,否则也会带给我们无穷的烦恼。
02 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用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和之前的民法通则有很大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用于营利,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才认定为侵犯其肖像权。
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则告诉大家:不管你出于何种目的,(除了法定的5种情况,新闻、学习、司法、公共环境、维权)只要不经本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有他人形象的照片、视频、塑像等。
写这条是专门针对我们写文章的朋友们的,有时候写文章的时候难免会选择一些图片,尤其是写明星八卦问的 一不小心就踩了雷,因此,我们尽量还是不要选择他人照片作为插图,提前扫雷,或者做好避雷方案。
03 自甘风险
有人组织爬山活动,朋友相约球类活动,难免发生一些意外的伤害,如果这些小意外变成大事故了,受害人将组织者或者球友告上法庭,要求一系列赔偿,该怎么办?
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去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个就叫自甘风险,也叫危险自愿承担。
民法典告诉我们,你自己愿意参加,你也知道此类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你自己有义务照顾好自己,自己选择的路含泪也要走下去。
今天就先到这里吧,明天继续给你们讲点更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