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孵化机构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生产设施,供给技术与资源对接、创业辅导与咨询、投资融资等服务,赋能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三条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政策制定、认定(备案)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为完善的在孵企业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2.重点孵化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6大新兴产业,生物制造、未来显示、新型储能3大未来产业或科技服务业企业或项目。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如场地为租赁的,则有效租期须3年以上(自申请年度开始计算)。
4.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其中专业化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业化领域创业导师队伍。
5.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不少于一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同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一般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对孵化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孵化器不作要求)。
7.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8.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近3年)。
第五条 申请备案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运营主体并实际运营1年及以上,孵化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若场地为租赁的,则有效租期须至少3年(自申请年度开始计算)。
3.拥有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
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6.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每年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次。
7.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近3年)。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或科技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嘉兴市C类及以上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具体时限由各孵化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认定(备案)程序
1.在线申报。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申报通知在线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随机抽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进行抽查,结合抽查情况提出拟认定(备案)名单。
4.公示发文。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予以发文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授予“嘉兴市XX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考评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补助,对考评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
2.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由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留其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3.各市孵化器须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按照要求报送综合报表。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4.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2)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3)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设施,搭建专业平台,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招商。每年赴苏州、深圳等科创资源集聚区和北京、上海等高校资源集聚区开展科技招商专题活动,招引一批技术密集、人才聚集、高成长、高价值的科技型种子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原则执行,市本级奖补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和嘉兴港区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地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孵化机构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孵化机构,按现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21〕34号)和《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2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