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梳理一个关于用人单位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据此向员工支出了二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费用,就该费用,用人单位能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
答案是不能。
原因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于此,当员工因为工伤需享受相关待遇时,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中出即可。
但若用人单位为节省眼前开支,降低用工成本,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将本应社会化的风险留给了自身。当风险发生时,其因此增加的支出(即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司法判决不支持其向侵权方的追偿请求,正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违法者自负其责”的法治精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那是不是导致劳动者受伤的主体、即侵权人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呢?
不是的,劳动者除了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作为被侵权人,让侵权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时,其依法享有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医疗费除外)。
上面说到一个问题,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对受伤的劳动者来说,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那看谁有经济实力,谁有履行的可能、向谁主张更容易得到,向谁主张。
那法律规定医疗费最终是哪个主体承担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在工伤责任中,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或者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后;上述主体支出的工伤医疗费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该费用最终的承担主体是第三人。
但除医疗费外,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不得向侵权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