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义务是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区分社会关系是否平等的标志,更是社会整体属性的判定标准。
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双方或多方从各自需求出发形成的,责任即是关系方之间通过沟通谈判交流等方式就相互之间关注的有关事务所做的约定,体现了关系方各自的需求与利益。义务则是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几方必须承担的事务,仅仅体现了关系方中一方的需求与利益。
因此,按照关系方之间相互影响的方式,关系的形式可以区分为单向的和双向的两种,按照关系方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责任关系与义务关系,按照关系方之间的影响大小可分为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
单向的关系即是关系的一方或多方对另一方或多方有影响,双向的关系则是关系方之间相互影响。单向的关系以义务为关系内容,双向的关系以责任为内容,单向的以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双向的以责任为内容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因此,社会关系就分为单向的不平等关系和双向的平等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关系以义务为内容还是以责任为内容。
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平等关系,但未必都有平等关系,有的不平等关系是合理的必要的,有的不平等关系是不合理的也就是应该消除的。
合理的必要的不平等关系有两种,第一种是父母或者监护人与子女或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公众与社会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前者的义务主体具有主动性,后者的义务主体具有被动性。
这两种关系都以规定义务为内容,也就是关系内容与要求不是由关系方共同约定,而是遵从于某种社会伦理与道德的规定,这种伦理道德应该充分体现了人性,但是,由于这两种不平等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主动与被动之分,导致维持、保障关系中人性的表现方式手段也不同,或者说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力的表现不同。
第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中的人性主要靠的是人的感性与本能,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力的表现是潜在的、内化的。第二种不平等关系️中的人性更多的靠的是人的理性,但由于义务主体的被动性,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驱动,这样也就把第二种不平等关系中的义务变成为法定义务,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力的表现是显性的、外在的。
这也就是说,合理的不平等关系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社会伦理道德具有人性,第二是社会公共服务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定义务而不是责任,而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前提就是要区分责任与义务这两个基本概念。
如果不厘清责任与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就会将责任与义务混淆,就会导致社会关系混乱,社会中就会普遍充斥着各种各样不平等关系,而没有任何平等关系存在。
是否厘清责任与义务的概念,最突出的就是法理逻辑与法体内容的表现,是对公权的限制还是限制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