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毛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何作不起诉

2024年12月下旬至2025年1月21日,毛某某在滴滴货运平台接私单配送烟花约35趟,价值6.5万元,因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朱律师认为毛某某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包括烟花爆竹非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也不属于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毛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列出相关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法理与情理交织的司法考量

一、案情详情

2024年12月下旬,毛某某在滴滴货运平台结识了一位客户。该客户提出让毛某某帮忙配送货物,并承诺给予比平台更高的运费。毛某某因居住在送货区域附近,且能借此多赚些钱,便答应了下来。此后,两人互加微信,客户隔三岔五通过微信联系毛某某送货。起初,毛某某并不知晓运送的是烟花,直到有一次收件人当着他的面拆开货物,他才恍然大悟。

通常情况下,客户会将收件人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定位地址发送给毛某某。毛某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取货后再送货,收件人收货后,他与客户进行结算。从2024年12月下旬至被民警抓获,毛某某大约送了35趟这类货物,收件人主要分布在上海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等地,这些烟花价值约6.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毛某某在运输烟花过程中并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2025年1月21日,他因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调查。

二、辩护过程

朱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认为毛某某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烟花爆竹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

1.专营专卖制度的界定

专营专卖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某种商品的生产、买卖由国家设立或指定机构运用统一管理体系实行独占经营的特殊行政管理手段。我国现行的专营专卖制度主要包括食盐专营、烟草专卖,具有国家垄断经营的性质。毛某某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虽违反行政许可,但与违反专营专卖许可性质不同。烟花的运输与销售并非由国家垄断经营,与食盐、烟草的专营专卖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视之。

2.烟花爆竹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

个人若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燃放、娱乐需要,完全可以自由买卖烟花爆竹或其制品。这表明烟花爆竹在个人消费层面不存在限制买卖的情况,其性质与专营专卖物品以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不同。所以,毛某某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毛某某的行为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1.特定行为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时,要严格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本案中,毛某某是在年底特定时间段,仅为个人庆祝节日使用的烟花爆竹进行运输,该行为不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比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或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目前认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经营烟草、出版物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或删除信息等,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次数、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标准。非法经营烟草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而本案中毛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到1万元,故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程度。

3.从刑事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分析

毛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案发是其在特定时间段为节日庆祝购买烟花爆竹的个人送货,他本人从未经营上述烟花爆竹,运输的烟花爆竹是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上家处装运,从开始运输到案发仅半个月时间,除运输烟花爆竹外,其主要本职工作还是运输货物,且直到案发未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法律后果。从刑事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本案不应认定毛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最终结果

经过朱律师的有力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法理精神进行判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适用,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情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判断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提供了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范,强调了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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