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辩论咖:
你好:
今天在群里说到了辩论理论,这里就抛砖迎玉的介绍一下,希望能不被嫌弃。
目前,辩论的特色是,参加辩论的各方人马通常不会以说服对方为目标。因为他们知道,在制度设计上,对方是“不能也不会”被他们说服的,他们要说服的是“中立的第三方”——观看仪式辩论的公众、欣赏竞选辩论的选民,以及聆听法庭辩词的法官或陪审团。
竞赛辩论也是一样。坐在会场另一端的对方辩友不能也不会被我们说服,我们要设法说服的是坐在观众席前方、具有胜负裁定权的评判人员(judge)。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评判人员的称号并不相同,有些称裁判、有些称评审、有些称评委,但他们的职责都一样:负责评定辩手的个人分数以及裁定辩论队伍之间的胜负。
除了评判人员以外,多数辩手也会将“现场听众”(live audience)视为说服的次要对象——尤其是在现场听众人数众多的场合。说服现场观众的一项策略性原因是:获得较多听众掌声与喝彩,或许能影响评判人员(特别是非专业评判)作出“尊重民意”的有利判决。
在聆听比赛过程后,评判人员一般会各自填写评分单,并对谁胜谁负作出裁定,获得较高票数的一方将成为比赛的胜方,可以成为“独立裁决制”(independent judges)。不过也有少数竞赛让评判人员现行开会(如同英美法庭的陪审团),以产生全体的“一致意见”,或至少是“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可以称为“委员会裁决制”(committee judges)。为了避免出现正反同票,造成平手或两派意见相持不下,评判人员的人数通常会维持在单数。由3位、5位或7位评判来组成评判团是台湾竞赛辩论最常见的做法;美国则经常能够在初赛安排1位评判人员。
在竞赛辩论中,辩论选手们比的是口语说服,而不是书面论述。如果不能透过口语,清楚有力地将论证与立场表达出来,纵使拥有再充分的书面证据,也将无法赢得评判人员与现场听众的支持与青睐。
在竞赛术语中,辩论选手这种以口语清楚表达论证与立场的责任,就是所谓的沟通责任(burden of communication)。沟通责任与我们将在第3章介绍“举证责任”及“反驳责任”,是辩论队伍及辩手在比赛中必须善尽的三项重要义务。举例来说,如果某位辩手用机关枪枪一般的速度说话、咬字含混不清,或是天马行空,发言内容结构混乱,就是未能满足沟通责任的表现。此时评判人员不应该替辩手完成沟通责任,猜测其发言的可能内容,而应该将无法理解的发言排除在裁决的范围之外。
今天不早了,马上就12点了今天就说到这里吧。晚安
起风了的简书敬上
2017.12.16
最后感谢辩论咖,给了这个机会,植入一波硬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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