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医院就医,诊疗过程中受到伤害,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患者朋友们要记住了!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1221条规定了医务人员未尽相当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替代责任:义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映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本条规定的是医务人员的一般的审慎尽责的义务。这些义务都做不到,那么患者怎么能够保证在你这里得到较好的医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