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1: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被侵权公产房屋的承租人、被侵权房屋出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采光权侵权案件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应当是其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
裁判规则2:采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关于住宅采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都有规定,楼间距国家亦有强制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申1403号】
裁判规则3: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第一,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第二,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第三,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在后建造的房屋不仅要保证其他房屋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同时还应确保不使在先建造房屋原有的日照标准降低;此外,《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3.1也规定“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根据涉案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在先建造房屋所有人的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影响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在后建造者给予在先房屋所有人一定的补偿较为适宜。【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4号】
裁判规则5:原告建房时应该考虑到被告在自家宅院内砌墙或建房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窗户窗口开向被告宅院,其行为会造成被告宅院的安全隐患和被告的隐私被外人窥视,影响了被告的生活起居,也不符合在墙体上留后窗户的村规民约。原告生活用房在西面完全可以采光,不能采光的套间可用于储物等功能。【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2民终472号】
裁判规则6:因采光、日照被阻挡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电费、采暖费等实际损失、房屋价值贬损、身体健康损失、评估费用。为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裁判规则7: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公告》之规定:“现批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同时废止。”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所规定的“商铺及附属仓库无需考虑日照、采光权”的依据已经依法被废止,且现行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并未规定商铺及附属仓库无需考虑日照、采光权。
裁判规则8:当事人用玻璃封闭阳台,并且每一块玻璃均是可以打开的,这种封阳台的方式对采光和通风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当事人从防护的角度用钢筋将对方厨房窗户封闭,该行为的确使对方厨房的窗户无法向外打开,但钢筋本身并不会对其厨房的通风、采光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将阳台用玻璃封闭以及用钢筋封住厨房窗户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383号】
裁判规则9:《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0:鉴于目前我国对因采光、日照纠纷所造成的损失无统一的赔偿标准,鉴定机构对因采光、日照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确定性。房屋价值贬损与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采光、折旧、国家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尤其案涉房屋位于商业区,其商业价值更与实体经济不景气、附近门市房、商铺不断开发建设,周围商业环境变化、房屋功能设施老化等因素相关联,难以从上述因素中将因采光、日照所影响的损失作出准确区分。因采光、日照所引起的损失国家无统一标准,其鉴定意见不具有确定性,重新鉴定亦无实际意义。
裁判规则11:新建建筑物遮挡了原告所有的先前便合法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产生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新建建筑物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以及是否符合建设规划等问题,并非是判定本案是否存在挡光损失的法定依据。因采光损失会直接导致房屋价值下降,该部分损失包含在因采光受限产生的损失之中,原告主张以房屋的贬值损失作为确定采光损失数额的依据,并未超出其诉请范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279号】
裁判规则12:万物生长靠太阳,生命与健康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对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生活所必需的日照、采光权益也要保护。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裁判规则13:目前,国家只对住宅建筑物间距作出规范,对非住宅建筑间距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参照地区赔偿标准(比如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规定,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分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分钟)或者直接根据房屋被遮挡年限、本地区房屋价格、该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补偿金额。
裁判规则14:相邻采光、日照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日照。《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的第六条虽规定“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但该规定效力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主张适用该规定的日照标准于法无据。
裁判规则15:相邻关系的保护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目的,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此种纠纷的处理原则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同时也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