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讲究严谨,往往一个小的疏忽、错误,就可能导致整个项目付之东流。这其中有五个细节最受关注,避免误入“雷区”!
投标人持有进口产品厂商的授权书,其可以作为招项目的资格项吗?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就是说,进口货物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是可以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的。
国家标准中,产品的各项参数一般有区间范围。那么在货物类采购中,采购需求将产品参数设置为精确值是否合理?
有些产品的参数可以设置区间,有些产品的参数设置的是具体数值,很难一概而论合理还是不合理。产品的参数设置要根据采购需求及市场竞争,即要满足采购人拟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又要能引起供应商竞争。因此,在设置采购需求时,参数要与报价、技术定位、市场竞争等寻求平衡。
综合评分可以设置成1-3分、3-5分这样的评分区间吗?
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评审因素有区间,评标标准才有区间。比如交货期为30-60天,评分标准可能需要分别对应设置30天的分值、60天的分值及二者之间的分值。
曹石林表示,评审因素、评标标准一定要细化、量化,不能含糊其辞,用“好、科学性、合理性”等缺乏评价标准的词汇区分档次。同时,不能在评审因素没有区间的情况下,给评标标准设置区间。反之,评审因素有区间,评标标准不设置区间也是不可取的。
招标文件的前附表中注明不允许出现偏离,是不是正、负偏离都不允许?
曹石林认为,偏离并没有正负之分。法律上所讲的偏离,就是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属于实质性偏离。实质性要求必须响应,偏离会导致投标无效;对招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属于非实质性偏离。出现非实质性偏离将导致投标受影响,比如综合评分时会被扣分。
偏离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专业知识来判断。一般来说,工程招标可以要求不得出现偏离,因为工程还未动工,要严格按照图纸建设。货物采购则不同,因为产品是已经存在的,各个产品的型号参数都固定了,可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一样,不可能要求所有产品均满足一个特定的标准。
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后,供应商能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开标现场,在原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曹石林表示,供应商在提交修改材料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二是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材料要标注“补充、修改”字样,以与投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有所区分,即声明未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