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被传疑遭骗婚,被前妻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后自杀身亡一事持续发酵,而为其提供红娘服务的著名婚恋网站世纪佳缘则被卷入了是否尽到监管责任的质疑之中,其主要问题是女方在网站登记的不是真实的婚姻状况信息。据媒体报导:苏享茂与女方都是世纪佳缘VIP会员,双方资料上写的都是未婚,而实际上苏享茂在婚前发现女方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史。对此世纪佳缘公关部工作人员对媒体说,“我们平台搜集的资料是不完善的,她(女方)提供的资料,我们会通过我们的渠道去核实,从红娘的角度,会认为她主观没有欺骗我们的意思,学历、身份是可以公开查证的,但婚姻信息没办法查证。事发我们也很痛心,我们先要做的是厘清事实。”
由此事件,一笑君又想到了百度的“魏则西事件”,淘宝层出不穷的假货事件,以及微博、微信的各种造谣传谣事件,并由此想到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下面,我们来共同进行分析。
首先,要搞清楚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
一是自产自销型互联网平台,即所谓的F2C(Factory to Customer)平台,即选择从厂商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典型网站为美的电商、海尔商城、华为商城、小米商城,其最大优势是一步到位,消费者能省去中间商的环节,更加省钱;最大劣势是产品单一。
二是购进卖出型互联网平台,即所谓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平台,即选择从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典型网站为亚马逊、当当网、京东自营、苏宁云商,其最大优势是物品种类丰富,购物体验便利,且有商家信誉的强大保障;最大劣势是对商家资质要求较高,资金占压压力巨大。
三是平台提供型互联网平台,即所谓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平台,即选择为个人间提供电子商务活动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典型网站为淘宝、eBay、58同城、赶集,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部分交友网站如陌陌、微信,都属于这种网站。其最大优势是交易撮合便利,卖家可以在网站上登出其想出售商品的信息,买家可以从中选择并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最大劣势是鱼龙混杂,信用度低,监管难度大,假货泛滥。
第二,来看看现行法律的责任划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三类网站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是自产自销型互联网平台。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对于自产自销型互联网平台,其具有生产者和销售者合二为一的特点,因此,当产品出现问题导致侵权时,其理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购进卖出型互联网平台。其同样适用消法第四十条规定,但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也可以将二者同时推上被告席,但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时,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简单来讲,购进卖出型互联网平台售卖保质期内的面包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面包生产者担责;售卖超出保质期的面包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网站担责。
三是平台提供型互联网平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应当分为四个层次来理解:第一层是通过平台提供型网站购物或接受服务,第一责任人是具体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第二层是平台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时,平台担责;第三层是平台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按承诺办;第四层是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违法行为而未予以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苏享茂自杀事件三方的责任分析。
既然做责任分析,就不得不首先来确认为苏享茂提供红娘服务的“世纪佳缘”网站究竟是属于上面三类平台的哪一类。从该网站“世纪佳缘简介”和“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来看,其自称是“中国领先的婚恋交友平台”,“致力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在线婚恋交友服务”,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一对一红娘业务”和“红娘经纪人业务”。由此我们基本可以看出“世纪佳缘”的经营模式应该是介于“自产自销型”与“平台提供型”之间的互联网平台,其自产自销的是“红娘”服务,即不仅提供交易信息,还要帮助撮合,促成交易----结婚----的完成。这一经营模式,与完全“平台提供型”的陌陌、微信和58同城有本质的区别,这三个平台仅仅是提供交易信息,至于你是不是按照信息交到了想要的朋友,平台一概不管。
再进一步,我们来分析一下所谓的“红娘”服务,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众所周知,“红娘”一词成名于我国古代一个著名的爱情故事《西厢记》,落魄书生张君瑞和相国之女崔莺莺在崔莺莺婢女红娘的撮合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从此红娘就成了月老的代名词,泛指为他人婚恋牵线搭桥的人。其实,这里有一个最大的误区,“红娘”与“媒婆”经常并称而其实两者有根本的区别:一般情况下“红娘”是兼职的、免费的,更多原因是出于热心帮助他人的目的;“媒婆”是专职的、收费的,并且以此谋生,而不是无私的辛劳。所以,在一笑君看来,这些以“红娘”自居的网站从本质上就是美化宣传,刻意对消费者忽略了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交易本质!从严格意义上讲,婚恋网站提供的不是“红娘”服务,而是“媒婆”服务!
到了这里,三方的基本权责关系应该清楚了,“世纪佳缘”提供的“媒婆”服务,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苏享茂事件中,是“世纪佳缘”提供的不合格服务----女方婚姻状况造假,间接导致了苏享茂的婚姻破裂,以至于跳楼自杀,“世纪佳缘”网站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不管“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中有多少免责条款,都应该按照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