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无不渴望爱情。
爱情,是一个美好的词语,以至于只要见到这个词语,就会令人有心花怒放之感,或者令人心生羡慕甚至嫉妒。
可是,爱情是什么?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够回答得出来。
且看百度搜索网上对爱情的定义:爱情是在恋爱阶段,人们渴求为所爱的人付出一些或全部所有的思想。
这是一种狭义的解释。按照这种解释,爱情就只是人们在恋爱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感情。以这样一种过于狭义的解释来定义的话,这个世界上能够享受爱情的人就太少了。首先,爱情既然只停留在恋爱阶段,那么“结婚是爱情的坟墓”就真的成为了真理,一个人要想尽情地享受爱情,就只能无限期地推迟结婚的打算,甚至永远放弃结婚的梦想。这是多么残酷的事情啊!其次,有的人并没有经历恋爱阶段,就由于某种原因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他和她岂不是再也无法体验爱情的美妙无比?
还是百度网上,对爱情一词给予了较为宽泛的一个定义,被称为学术释义:人际之间吸引的最强烈形式,是指心理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体对异性个体产生有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
这种解释比上一种解释已经宽泛多了,不过仍然是一种狭义的解释,因为爱情仍然被局限在两性之间。
第三种解释就很广泛了: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同性恋等)。
但对于第三种解释我是觉得更加不能同意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都叫做爱情?那就不但同性恋之间的情感是爱情,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也是爱情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爱情的产生应该是基于性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性的结合当然是以生育为目的的,因此只有为了生育为目的的性的结合才是符合生物学原理的。只有异性的结合才能完成生育的任务,也只有异性的结合才符合生物学原理。同性恋是违背自然的,是一种扭曲的恋情,不能称之为爱情。
可见,爱情的解释不能过于宽泛,不能推演到所有的人与人之间,而只能限于异性之间。
第四种是所谓对爱情的法律定义:是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的、纯真的、专一的感情。
这个定义使用了复杂的定语成分,但仔细推敲的结果却令人难以接受。“男女双方之间……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的感情”,那就只能在一对男女之间同时产生,因为如果不是同时产生就无法“相互倾慕”,而只能是单相思。“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意味着还没有成为伴侣,即还没有结婚,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已经结婚成为了伴侣的男女之间就不再存在爱情了。这种解释显然比第一种解释更为狭窄,不但局限于恋爱阶段,而且局限于双方相互爱慕的阶段。如果一方爱恋对方,对方暂时没有觉察到或者暂时还没同意,这时主动追求或者暗恋的一方对于自己倾慕的对象的感情还不能叫做爱情,假如经过长期的追求之后,对方终于为真情所打动,终于决定接受这一方的爱慕的时候,他们突然发现,自己都老大不小了,应该结婚了,于是很快就结合成生活伴侣了,按照这种解释是否他们之间的爱情就昙花一现了呢?显然这种理解是十分错误的。
这样分析的结果,我发现,只有第二种解释,也就是所谓的学术释义,是最为确切的关于爱情的定义:爱情“是指心理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体对异性个体产生有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
首先,爱情只有“心理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体”才能产生。比如说一个幼儿园的孩子是不会产生爱情的,尽管幼儿园的孩子也会对其父母或者幼师产生深厚的爱恋之情,但这种情感决不能称之为爱情。心理成熟到什么程度才会产生爱情呢?这应该与身体的生理发育程度有关,只有进入了青春期以后的个体,才会在心理上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异性产生一种特别的情感,而且这种情感不会同时对很多异性产生,只会对于自己通过自觉或者不自觉的比较之后选择的特定的某个异性个体产生这份情感。
其次,爱情是一种“有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一个性成熟以后的人,偶然遇到一个自己感觉很优秀的异性,都会在心灵上产生某种冲击甚至震撼,一些人还可能产生比如渴望和对方同居一晚之类的幻想,但立即产生爱情的却很少。受很多因素限制,比如自己已婚,或明知对方已婚,或由于身份、地位等的明显差距使得双方不可能走到一起,等等,都会使人在遇到优秀的异性时不会在心理上产生出爱情。爱情是一种特别的情感,它能使人在心理上产生一种美妙的感受,一种令人无法用言语准确表达的美妙,正是这种美妙,才使得很多人宁愿历尽千辛万苦去追求。而正是这种美妙,使得很多患难夫妻能够永远携手,直至天荒地老。
爱情是浪漫的,但这种浪漫不等于花前月下,不等于咖啡厅的轻音乐。爱情的浪漫是千姿百态的。可能是寂寞中的等待,可能是相濡以沫,可能是病床前的长期侍候,可能是久别的重逢,可能是……
正是这种无以言表的美妙,才是爱情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