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东身份和股权作为诱饵开展股权众筹,的确能快速吸引投资人。但凡是要出让一定股份,引进其他股东,创始人如果没有合理分配股权,就容易丧失控股地位,进而就非常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著名的股权分配纠纷案
2015年12月,王石与宝能之战,由于万科的股权分散在中小股东手中,并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宝能系连续举牌万科,导致万科面临宝能系控股的危机。
同样的悲剧还发生在俏江南身上。2014年4月,私募基金CVC宣布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有消息称,CVC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张兰出售69%股权。一年后,便传出了张兰被踢出董事会的消息。
罗辑思维的两位创始人申音、罗振宇分家,当时有人就猜测,主要原因就是申罗二人的股权分配是:申8罗2。而随着罗振宇打响了个人品牌,罗振宇作为罗辑思维的核心资产,觉得股权太少。
创始人股份占比不能少,而且要为下一轮融资预留出稀释的空间,才能够保证公司再融资的同时不改名换姓。同时占有太多股权又容易造成合伙人的不满,最终分道扬镳也不是什么好看的场面。
注意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
如果几个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份都没分配好,那先把创始合伙人之间问题解决好之后再谈融资阶段的控股问题。
我们认为,创始人中应该有一家独大,至少占60%,这个最大控制人掌握决策权。绝不能均分股权,否则在融资阶段会打得头破血流。
基本原则是,创业项目中,光出钱不出力不干活的不能成为大股东。
股权众筹阶段如何掌握控制权
控股只是保障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寻求控制权,从控股和股东权利两方面入手!除非创始人有特殊“技巧”,否则控股就是控制权的象征。
第一,在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时约定价格和出让股份比例,众筹阶段要保证创始人控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控股股东的股权设计,创始人控制住公司,公司才是有创始人梦想和理念的王国,才不会沦为资本赌徒倒手赚取差价的筹码。
合理设置出让的股权比例是股权众筹中重要的一环。但是这个并不是单纯由创始人自己决定,而是涉及到“定价”。在股权众筹额过程中,在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环节内,投融资双方要进行价格的约定。
不能为了融到更多钱,而出让过多股份,这将导致后续融资使创始人失去控股地位。
第二,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股权众筹过程中,在确定了领投人与跟投人之后,投资者将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入股,其中领投人作为GP,跟投人作为LP。或者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形式入股,领投人负责代持并担任创业企业董事。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里应该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如何稀释股份、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等进行规定并参照执行。
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如下制度设计创业者可以参考:
双重股权结构
也称为AB股制、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
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但不会赋予投资者太大的话语权,事实上近几年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已被许多公司采用,例如京东商城。刘强东虽然仅持有21%的股权,但却可以凭借着拥有 20 份投票权的特殊股票控制该公司 83.7%的投票权。
合伙人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凭借合伙人制度,马云即使只占阿里巴巴7.8%的股份也依然牢牢控制阿里巴巴。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创业企业的合伙人精神。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实质就是把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制人行使,方便公司控制人在有融资进来股权被稀释时,继续有超过 50%的表决权。例如,扎克伯格就是通过签署一致协议,保证了自己对Facebook绝对的控制权。
设置一票否决权
参考亚投行。中方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按照亚投行的规定,重大事项需要有75%的投票同意,所以如果中国不同意将不能通过,实际上就等于暂时有了一票否决的权力。
创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借鉴这种设置,在即使不控股,创始人同样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的权利。
比起对公司的控制权,投资人更在乎现实的投资收益。收益权和控制权分开,不失为一种办法。不比纠缠在股权融资模式上,如果收益权众筹可以解决融资需求,或将是一种更高效的投资者和创业团队各取所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