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的独立思维,也可以称为律师的独立性,它源于律师的独立地位,但又略不同于平时所说的律师的独立地位。它指的是,在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的时候,律师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处理意见,不应拘泥于客户对法律事务的认知和判断。同时,律师应当独立于客户的意志,不被客户的想法、要求所左右,“跳出三界外”,以旁观者的心态和角度去审视客户事务。
律师虽然是服务于客户的,在很多问题上应当尊重客户的意见,应当以客户的意见为重。但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客户的直接意志,具有自己独立的思路、想法、处理法律事务的方案,具体措施等。当然,其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二
律师的独立思维首先源于其专业性。对同一个法律事务,律师显然可以比一般的客户更具有法律专业上的优势,更具有技能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在面对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在面对紧急重大法律事务时,会显得更加明显。
基于专业性的独立性或独立思维,首先体现在,律师对客户法律事务的判断和分析,应当尽量不受客户自己的分析判断的影响。很多客户对自己的法律事务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种判断既包括是什么,也包括怎么办。但是客户作为非法律人士,尽管可能对自己的事务利益攸关,但对其事务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去不一定是正确的。对解决自己的法律事务所需要采取的措施的判断,也不一定是正确或适当的。
这就需要律师能够不受客户自己分析判断的影响,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客户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律师不能象有的医生那样,去问病人“你想吃什么药?”,而应当根据自己的诊断,提出自己的建议,必要的时候,可以给出多种方案,并说明不同方案的利弊,让客户去做他该做的选择,去做他该做的决定。
三
基于律师专业的独立性或独立思维,还体现在,在客户的目标有偏差的时候,律师应当基于客户的根本利益,告诉客户他的目标应当是什么,不应当是什么。
任何人只是他自己熟悉领域的专家。在法律问题上,律师的客户不一定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况且客户也不一定知道律师能为他做什么。
在没有汽车的年代里,人们只是想要一辆更快的马车。只有亨利·福特抓住了人们的需求,为人们生产出神奇的汽车,快速、舒适、经济、耐用。在这里,相对于马车车主的意志来说,福特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却给人们带来了多大的好处。
律师也是这样,不为客户暂时表达的目标所迷糊,要从客户的根本需求出发,为客户考虑问题,为客户制定法律服务方案,提出具体的法律服务措施。与福特不同的是,律师拿出的方案措施需要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在客户没能理解律师意图的时候,还是要先去试图说服客户,与客户取得一致。
四
律师的独立思维源于律师对客户利益的超然性。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一般人在利益和冲突面前,能够秉承客观冷静的态度,采取踏实有效的措施,并不都是那么容易。
客户处在法律事务的中心,在面对自己的法律事务时,他关注的点只是从一个利益攸关者角度去关注和关心,这就会受情绪、态度、感受的影响。而律师恰恰可以从相对客观的角度,运用法律思维去审视客户的法律事务,组织更多的法律事实,发现更多的法律理由,做出更理性客观的分析,找出更切实可行的策略,制定更符合实际的维护客户利益的方案及措施。
我们的客户虽然高明,有的也掌握不少法律知识和技能,甚至有很多客户有自己的法律事务团队,但俗话说,医者不自医,就象很多医生不给自己看病一样,只有靠律师才能够抛弃自己所处的利益、立场、情绪等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用理性、规则、技巧做出最恰当的选择,采取最恰当的措施,去最大限度地赢得更大的利益。
五
当然,在民事法律事务和和刑事法律事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律师的独立地位的体现是不一样的,对独立思维的作用的发挥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事务中,虽然律师要具有独立思维,但最终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说服委托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在委托人不同意或者反对的情况下,我行我素。
况且,在民事案件中,对于事实来说,如果作为委托人的律师的意见,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法院可以直接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即使是代理意见,法律分析意见,也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至少不持异议。
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表现得更为明显,律师可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意见可以与其不一致。
但这种独立辩护,也是相对的,也应当建立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不能明显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相悖,或者在其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比如,委托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就不能做罪轻辩护。
六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发轫于古希腊。在一个讲究程序和正义的时代里,律师职业的出现,最重要的是可以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表达自己独立的意见。律师职业发展到现在,已经搞不清是因为地位独立才起到了重要作用,还是因为用了重要作用才有了律师的独立地位,反正,什么时候律师越独立,其意见便越客观,其意见越客观,作用发挥得越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独立思维,就没有律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