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余欢水》揭露的热点法律问题

前阵子刚结束的热播剧《我是余欢水》得到了豆瓣网友评出的高分,我在想,为什么一部12集的都市短剧会赢得如此多网友的关注和好评?

也许很多中年人在余欢水这个真实的有点让人想哭的小人物身上都或多或少的看到了自己的影子,扎心的现实,让每个人都从这部剧里更加意识到活着的不易。

《我是余欢水》剧照

很少追剧的朋友,某天突然兴奋给我安利了这部剧,他毫不掩饰地说:“我看见余欢水那么惨,自己的那点事儿好像都不算啥了。

”通过“比惨”获得欣慰,他自己都想嘲笑自己。但确实,余欢水惨得太真实了。在家,他地位最低;因为忘了给儿子买牛奶,就被妻子骂得狗血淋头。在外,他混得最惨;让朋友还钱,结果像孙子似的低声下气。在公司,他一点面子也没有,连他亲自带的徒弟,都敢直接说他业绩差、没脑子。辞职?

跟朋友翻脸?把同事揍一顿?余欢水不敢,就像生活中的大部分人一样,不敢。他忍气吞声、一言不发、赔着笑脸。

很多人说:“糟心事一堆,可依然会说笑、会打闹、会社交”、“哭完了立刻去洗脸,明天上班,眼睛不能肿”、“被领导骂得狗血淋头,好想摔手机,可是手机好贵”,那个无所顾忌的小孩,终于长成了小心翼翼的大人。谁心里没有故事?只是后来学会了控制。

过了25岁才会发现,很多事无人可说;并不是因为找不到人,而是因为开不了口。大家都有各自的苦海,并不能分清谁更苦涩。

作为一部揭示人性和社会现实的荒诞剧,其中暗藏诸多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情节一:

余欢水在妻子提出离婚后想借酒浇愁,因此去小卖部购买了一瓶茅台,不料却买到了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余欢水因此与商家理论,商家拒不承认,愤怒的余欢水拿起棍子砸了商店的招牌,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为由拘留并被罚款五百元。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酒属于食品,而根据该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余欢水有权要求商家“假一赔十”,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情节二:

剧中,余欢水心疼老婆、孩子上班上学辛苦,准备给老婆买一辆代步车,于是想要回之前借给好友吕夫蒙的13万,但吕夫蒙却编出一个又一个的借口和理由迟迟不还钱,最后,余欢水歇斯底里的撕破脸才逼迫吕夫蒙把钱还了。

法律分析:

朋友之间借钱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说相当常见,但万一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该怎么办?很多人要么是一遍遍低声下气的讨债,要么就是撕破脸皮。为了规避借钱不还的风险,出借人还应该增加一些法律意识,在借钱之前进行一些法律程序,比如:让借款人写借条。

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日期,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情节三:

余欢水被误诊为癌症晚期后,在病友的怂恿下,决定卖掉自己的眼角膜。余欢水与贩卖人体器官的团伙签订了“器官捐赠协议”,双方约定先付三万元定金,手术完成之后再付其余部分。

法律分析:

贩卖人体器官的团伙用“器官捐赠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事实,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对器官买卖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部热播剧中,我们不仅仅看到了生活中的影子,于苦难之中守望,就会看到希望。同时还有以上法律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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