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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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来临让生活充满了趣味性,同时手机与网络的结合也大大丰富了我们的娱乐模式。在社交,视屏,购物等已经成为日常的同时,一些新名词也开始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比如说直播。
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字图片视频皆可实现直播,直播平台的多样化让一大批的主播们迅速走红。实时的互动娱乐通过屏幕传达的更具有亲密性,愈来愈多的年轻人沉迷其中,更不乏一些未成年人在此为爱发电。
案情经过
某市秦先生前几天接到父母电话,父母表示家里的几万元存款疑似被11岁的妹妹小英花了,因为银行记录已经被删除,无法得知钱去往何处。情急之下秦先生与父母报了警,并在警察的帮助下查询到小英将钱以买礼物等形式打赏给了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多次共转五万多元。
事后,秦先生向平台提交退款申请,客服表示秦先生可以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是未成年人消费,平台核实后将会退回费用。然而等秦先生将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提交后,客服表示材料证据不足,只能退还30%,如若能提供视频监控等信息则可再次申请。
案情分析
对于打赏这个问题,小编也查询了相关资料,在新兴的网络直播行业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也常称打赏,打赏所用礼物一般偏向于带有现金性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打赏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小英通过直播窗口向主播打赏,实际上就是无偿转移自己财产给予主播的行为,双方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的。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据本案而言,小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其打赏高额财产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均不符合,平台理应退还相应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34条、35条分别规定了社会中包括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还处于塑造阶段,还没有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作为公共网络直播平台,理应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审核用户身份,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平台随意打赏。
律师建议
秦先生可以未成年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提供有效证件以及合法的监护证明,明确的交易明细,以及与平台之间的绑定协议等,必要可就相关证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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