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
以案件为例。
再审审查中,仁文房产公司提交了三组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培勤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并非12951万元、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整改及竣工验收等事实。
经审查,仁文房产公司提交的该三组证据虽客观形成于本案二审判决后,但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发生于本案诉讼开始前。仁文房产公司未合理说明不能将证据提交一审、二审法院审查的原因。
并且,该三组证据中,电话录音证据未经过通话人同意,录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公证书内容中涉及电子邮件的相关证据已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提交。
同时,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相关事实,仁文房产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已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该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尚不足以改变一审、二审判决对涉及该部分事实的判定结论,即不足以达到否定本案生效裁判结果的情形。
综上,仁文房产公司提交的该三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再审新证据接受、认定的规定,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601号 2023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