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涵(男)和小芸(女)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两人坠入了爱河,不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小涵请了家装公司的师傅帮自己装潢房屋,装潢后一直欠装潢款10万元没还,小涵给装潢师傅写了一张欠条。师傅多次向其催讨,但其就是赖着不还。而小涵和小芸结婚后因为性格差异,双方矛盾较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小芸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作了分割。2015年春节过后,师傅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小芸,小芸说自己已与小涵离婚,要钱直接去找小涵本人。师傅找到小涵,而此时小涵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小涵出具的。师傅无奈,于2016年5月将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应由小涵与小芸连带承担。
律师说法: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营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收人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律师在实务中经常碰到婚内债务的承担在婚后具体归哪一方经常会混淆不清,法院的判决书真的是否能明确债务?还真不一定,案情千差万别,是因为各家各户的生活方式和处理事情的方式也千差万别,遇事还是要习惯找律师,不是想当然地以为离了婚对婚内负担的债务就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