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二)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三)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注意事项:1.原告死亡,并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必须还得增加另外一个条件"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使诉讼中止满 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才会终止;2.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时,行政诉讼为中止,行政复议为终结,复议后当事人既然有行政诉讼的机会,所以,复议可以终结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一)适用前提:1.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可能关联∶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2.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出。
【注意】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3.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只有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才可能合并审理,下列案件无法合并审理∶ ①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②行政立案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③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二)救济途径: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应当分别立案:行政、民事两部分分别立案,但因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例外。
(四)可以合并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五)应当分别裁判: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2.仅对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上诉,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 第一审法院应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4.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再审程序审理
(六)撤诉: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总结:1.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2.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