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深层次了解新法制定的初衷,不仅有利于学习新法,更重要的是对于指导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此次修订可谓是“回应关切、强化责任、为爱护航、惩处有力”。
亮点一:回应关切
法律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又对生活加以规范和指导。面临着未成年保护领域的新问题、复杂问题,如:校园欺凌、留守儿童、网络沉迷、教育内卷、心理疾病、性侵、监护不力等日趋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2020)》中披露,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681人,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频发。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他们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同时,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适应了现阶段未成年人生活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着未成年人的行为。这次大修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是国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捍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功之举。
亮点二:强化责任
1.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强化政府责任。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四种保护的法律架构,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中政府的相关职责归属于社会保护。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作用被淡化且职责不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政府保护,把政府保护单设一章,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其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而修改之前的表述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订后的法条增加了“国家保障”四个字,更加突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国家责任。
新法首次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效,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工作力度和有效性考虑,法律明确了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如在当未成年人无法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有效的监护时,政府会及时介入,采取干预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监护困境。再有,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校园欺凌等监护人难以发现,或即便发现了也无能为力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形下,“国家必然出场”。政府的职责更加清晰、细化。
2.创新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强化网络监管。网络沉迷、网络性侵、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话题热门,社会高度关注。未修订前在网络保护领域,在法律制度层面是缺乏具体规定。新法的修订增设网络保护一章,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网信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责任;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要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为了综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及保护其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本次法律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亮点三:为爱护航
新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她无疑是一部充满爱的法律。不仅有“家庭之爱”、“学校之爱”、“社会之爱”,还有“司法之爱”“政府之爱”。新法从生活的细节入手,规定到未成年成长的细微之处。新法中规定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未经允许手机不得带入课堂;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加强登记管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禁用;相关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学校不得占用假期集体补课;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课堂。这些貌似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限制,实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承载着对未成年人满满的爱。如在家庭监护中,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在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上,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在增强性教育上,针对不断爆出的令人心痛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选择从根源上预防,法案条例中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网络保护方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上的这些规定都彰显着新法是一部充满爱的法律。
亮点四:惩处有力
法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强制力。法律与道德、规则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法律具有强制力。一部没有强制措施的法律犹如一只没有长牙齿的老虎。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的处罚措施。新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很多罚则,使得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了牙齿。如经常见诸报端的虐童事件,有的是家庭暴力,有的是教师虐待,有的是儿童救助机构或福利机构虐童。新法修订之前难以防止虐童行为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存在立法的欠缺。根据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友、监护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甚至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然而究竟由谁来保护受虐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呈现的是模棱两可,在实践中却是不了了之。新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全社会履行监管义务,推动未成年保护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如未成年人在遭受家暴情况下,监护人、邻居、亲戚、医院、学校、社会组织等等只要发现就应该制止或者检举报告。新法法律责任中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作为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福祉、关系到国家以及人类的未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回应关切、强化责任、为爱护航、惩处有力。我们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者、维护者、践行者,为未成年的成长织密法律的保护网,为少年的你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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