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期限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书面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理的特点是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