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
1.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垂直部门的办公 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2. 收集的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多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 由牵头制作的机关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由最初获取或制作的机关公开,法律、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涉密信息 能作区分处理的,公开不涉密部分。
4. 必须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1)国家秘密;(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
5.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公开,但两种情况例外公开:(1)应书面征 求权利人同意的(15 个工作日不提意见视为同意);(2)不公开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的。 6. 可以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1)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2)
讨论记录、磋商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立 法和文件、预算和决算、许可等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有一定影响的处罚决定、公务员招 考信息和结果等。市、县、乡政府还应主动公开拆迁、社会救助等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应逐步增加,申请需求大的政府信息可纳入,申请人也可以建议纳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
范围。8. 主动公开应当建立发布机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方式公开;主动公开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开;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 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应当向其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此以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公告栏、电子屏等其他途径主动公开。
9.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社会 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0.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 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定授权的行政内部机构、法定授权的公共组织等行政主体申请获取 其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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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请人无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均有申请资格。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理由 合理但无法按期答复的,可以合理延期答复。
1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用申请书、信函、电子数据等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指导释明并在 7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13.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信息公 开申请的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收到申请日的确定标准是: 当面按提交,邮寄按签收,平信收后按确认,电子申请按双方确认。
14.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保存情况确定提供方式,危及载体安全或 成本过高的,可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信息公开原则上不收费,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 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15. 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公开,须公开;不公开的,说明理由;已主动公开的,告知 获取方式;重复申请的,不处理;检索没有的,告知不存在;非本机关职权的,告知并说 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告知依规定办理。对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更 正且有权的,予以更正并告知;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后告知或直接告知到有权机关申请。
16. 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信访、投诉、举报的,告知不处理和相应的法定途径;申请分析、 加工信息的,告知不予提供;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途径。
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公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开出版物、收集信息、分析信 息,行政机关拒绝后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18.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不能直接起诉,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才能再向法院起诉。
19. 行政机关不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或依法公开信息未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 行政机关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公 开,需要调查裁量的,判重新处理。没有答复的,判决限期答复。
21. 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政府信息的诉讼案件,由原、被告双方同时举证,应当更正没 有更正的,判决责令限期更正或转送有权机关处理,需要调查裁量的,判重新处理。
22. 行政机关违法公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行政 15
机关补救、赔偿损失;尚未公开的,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