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湖著名混子海龙哥,马失前蹄,砍人不成反被杀,混社会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海龙哥的故事,从来都在上演。
在《水浒传》中,他可能是杨志卖刀时遇到的牛二,也有可能是鲁达在肉铺遇到的郑屠。而白衣大哥的神勇表现,让人无限解气,好久没有这样经典的故事了。
海龙哥19岁在北京偷盗,开始入狱,总共被判刑5次,总刑期超过10年。
从19岁到现在,在里边的时间比外面还长。
海龙哥的履历,是教科书般的混混成长史。
海龙哥的形象,也是地痞的标准样本。
再看一下事发视频,纠纷由交通事故引起。
宝马车追尾,且车头在非机动车道上。
短暂地调停后,海龙哥突然下车,事件升级。
海龙哥冲天一怒,对白衣男挥拳动脚,霸气凌云不可攀,好勇斗狠只等闲。
海龙哥余怒未消,从宝马内取出宝刀,金戈铁马霜刃出鞘,海龙岂是池中物!
砍得兴起,海龙哥手起,刀落~~~~~~~刀真落!白衣男宇宙爆发,抢刀挥舞,我辈岂是蓬蒿人!
海龙哥败逃宝马,白衣男奋勇追击,血光四溅。混混,又少一个。
海龙哥死前,十分狼狈,躺在草丛中,浑身血污,肠子都流了出来,哇哇大叫救命,全无江湖好汉的作派。
海龙哥刀被夺后,还有一个细节,这厮挨了一刀之后,竟然还楞头楞脑没动——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从来只有我砍人,没有别人砍我的。
最关键的是,白衣男不按路数来,用的不是刀背,不是刀背啊!
他挣扎着爬起来逃跑,那一刻,他真正感觉到了恐怖。
如果你是白衣男,你又会作何选择?
本来在非机动车道上做一个安安静静的大叔。
面对花臂平头男,被打上几拳踢上几脚之后也没有还手。
但刀都轮过来了,是不是应该有点血性?
或许,白衣男作了最优的一个选择。
好了,觉得昆山白衣大哥无罪的举个手!
@余生-指教XJ:定义为热心市民打黑扫恶,被持刀黑恶势力砍伤,奋勇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夺刀砍毙涉黑人员,全民决定授予此为热心市民“打黑扫恶人民英雄”荣誉称号,以此响应国家打黑扫恶号召
@一个电瓶车女:不管“电瓶车男”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他身上体现的文明和之后的果敢,都让人尊敬和敬佩并愿意为他集资做无罪辩护。
@夜雨阑珊非同凡响: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现在全国都在打黑除恶!!难道对于黑恶势力不该人人得而诛之,如果这样按防卫过当判刑,那人民群众谁还能勇敢滴反击黑恶势力,长此以往打击黑恶势力岂不是空话一句。
@微刑辩:刑法规定对“行凶”有正当防卫权,但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过高,该条款形同虚设。本案从纹身男返身从车里拿砍刀之时起发生了质变,从一桩普通的肢体冲突上升为一方持刀行凶,另一方空手自卫。无论纹身男是否涉黑,本案依法依理依情,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则更符合公义天理,更有益于世道人心。
@王洛克:在中国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防卫就是过当,哪里有刚刚好的正当防卫?一切的问题就是对坏人过于仁慈而对好人过于苛刻!
@不不不入流:第一次迷彩裤男打赢了都跑去车里拿刀杀人,你们怎么知道他这一次是不是车里拿枪或者开车去撞死电瓶车主?
@三千挽墨:假如老实人没有捡起刀,而是被纹身男捡起,又是什么结果?老实人捡起的不是刀,捡起的是他本人的生命!
@巴巴亚鲁: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也叫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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