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的六某花露水、某婷维生素E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757 元。
2023年4月,在生产作坊中现场查扣假冒六某花露水非法经营数额为48120元;扣押假冒某婷维生素E乳非法经营数额为 2700元。
某宝 SOD蜜80瓶,扣押某颖SOD蜜30瓶、樱某集SOD蜜1820瓶、某颖维生素E乳8160瓶、韩某净维生素E乳11200瓶、樱某集维生素E乳1800瓶。 被告人孙某峰供述违法所得三四千元,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1577元,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没收被告人孙某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违法生产、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
一:纯粹以制假售假为目的情形,只需扣除进货金额
二:合法与假冒掺杂在一起的情形无财务账册可查的,只需扣除进货金额;有据可查的,应当扣除合法开支。合理开支范围包括: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对于管理、财务、税、广宣等费用等在正当性范围内,予以适度调整。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