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高先生和赵女士时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有时过于激烈甚至起了离婚的念头,但高先生并不想离婚,故在吵架后率先同赵女士道歉,保证之后不会再因类似问题发生争吵。为了缓和夫妻之间的关系,挽救婚姻,高先生便给了赵女士50万现金,在此之后赵女士又向高先生“借”了两次钱,通过现金给付16万元以及银行转账120万,同时备注转账的性质为借款。
但不曾想,双方后续还是因为生活琐事而陷入不断的激烈争吵,高女士因此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于是高先生向法院起诉,声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经口头约定过各自的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所以不存在什么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赵女士返还相应的“借款”。那么赵女士究竟是否需要返还这一款项呢?是否他们的口头约定就能决定他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在本案中,虽然高先生声称夫妻二人口头约定各自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双方共同决定达成的,但口头形式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高先生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所以不能够判定这一约定的真实性,默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双方的转账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也无法清晰判定这一转账是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故高先生的诉求是没有办法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夫妻二人如果确实需要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那么为了减少双方的争议和拉扯,最好是可以提前依据双方的意愿,将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展现,双方各自签名,并各自存一份。
并且,财产约定尽量明确、详细,避免模糊表述,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最后,如果已经约定好财产协议,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确实存在借款,也应留有相应的借据或者凭证,以保护彼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