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高女士和吴先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高女士所有,吴先生却早在离婚之前与他人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高女士得知之后非常愤怒,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腾退返还房屋、支付律师费,那么这一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
律师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如果配偶在未经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那么受害方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也可能遭受心理上的打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合理的赔偿,是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若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范畴,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进行处分。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外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本案中的房产买卖显然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处分,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对于本案来讲,房屋买卖双方明显知道房屋的市场价格,但仍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交易,该价格严重损害了高女士的正当利益,应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配偶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包括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违法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合理协商,为共同利益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