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大家分享过“企业有没有权利要求职工病假指定医院”的案例,防止企业不合理的要求制约员工应享有的权益。但是,企业有时候真的会遇到“泡病号”的员工,做为企业方,该怎么办呢?今天完全站在企业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如何防止员工泡病假。
【案例】
小馨于2008年进入某外企公司工作,2010年小馨与该外企公司续签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馨担任财务行政经理,工资调整为12000元/月。2011年年初,小馨生育一女。2011年5月,小馨产假届满,小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其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患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该外企公司申请哺乳假,病历记载就诊医院为市儿童医院,但疾病诊断书为市儿童保健所出具,医生盖章也与病历记载的接诊医生不符。
该外企公司HR回复:“你提供的证明完全不符合我市卫生局**号文件要求,所以公司无法批准你的哺乳假。据此,你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到XX仓库正常上班。公司要求你于6月29日下班前提供符合我市卫生局XX号文件要求的证明,否则所有缺勤按照公司制度认定为旷工,而且,你一直未按公司6月10日口头通知和6月13日书面通知到XX仓库上班,在此向你提出书面警告”。
之后,小馨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该外企公司上传了2011年6月27日开具的加盖市儿童医院医务科的疾病证明单,但无当日就诊记录。该外企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回复:“公司要求你在7月8日前带你女儿同A某一起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市三级以上医院)针对你所说的你女儿的严重营养不良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未得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前,你的哺乳假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小馨收到邮件未予配合,在小馨申请哺乳假期间,该外企公司HR人员欲上门探望小馨女儿,小馨及其丈夫以不方便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8月3日,该公司HR部门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小馨:“从公司上次通知你带你女儿同公司人员一起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检查以来,你一直不回应也不到公司上班,根据这种情况,同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决定停发你的工资”。
2011年9月30日,该外企公司以小馨旷工为由,与小馨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小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外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519元,未获仲裁支持,遂起诉至法院。
【解析】
哺乳假是国家给予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小馨以女儿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该外企公司申请哺乳假,但小馨前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该外企公司上传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所载就诊医院、就诊时间及接诊医生均不符,小馨以存在矛盾的就诊资料向该外企公司申请哺乳假,不符合申请哺乳假的条件,且在该外企公司提出探望其女儿的合理要求后,予以拒绝,小馨的行为不符合常理,足以使该外企公司对小馨儿女是否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产生合理怀疑。
该外企公司由此要求小馨再进行复诊,以便确定是否批准小馨哺乳假,该外企公司对小馨所作的管理措施尚属合理,小馨不服从该外企公司管理,且在未获准哺乳假的情况下,擅自缺勤长达3个月,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外企公司与小馨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小馨要求该外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医院不仅存在“人情病假单”,甚至存在花钱购买病假单的情况,也有部分劳动者存在“小病大养”的情况。如何来防范虚假病假,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让企业的HR很头疼。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采取防范措施:
1.要防范虚假病假,不能指定医院就诊,但可以指定医院复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所在辖区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只要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都有效,劳动者患病到哪家医院就诊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用人单位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产生合理怀疑,有权要求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复查,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应当服从。
2.在指定医院复查时,要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并垫付检查费用。比如尽可能指定距离劳动者居住地较近或离用人单位较近的医院,在复查时垫付检查费,并为劳动者报销车费。这既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又可以使劳动者少些拒绝的理由。
3.用人单位还可以采取上门探望的方式核实病假真伪。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
4.员工“泡病假”或“小病大养”无非觉得有利可图,用人单位要堵住这个“利”,就要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总的原则是让想“泡病假”的员工在工资收入上遭受损失,当劳动者发觉自己“泡病假”或“小病大养”不合算时,也就不会这么做了。
可在工资结构中单独设置全勤奖,并事先规定,请病假超出一定时限的,全勤奖取消;在发放病假工资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发放;病假达到一定程度取消年度奖金或年底加薪资格等。同时,为了避免误伤无辜,对确有重病、大病的员工,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并在年底奖金或加薪方面做出例外规定,以保障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5.虽然企业不能指定医院就诊,但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引导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就诊,并规定只有在指定医院就诊才能享受这类福利,引导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就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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