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后,财务人员20条税务红线和10大职业风险责任

一、新公司法后,财务人员不可逾越的20条税务红线

1.虚开发票

-案例:2019年,某知名连锁餐饮集团因长期虚新《公司法《后,》开发票,被税务部门查处并罚款300万元,企业声誉一度受到严重影响。

2.使用假发票

-案例:2020年,一家明星经纪公司因使用假发票报销大量业务费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巨额罚款。

3.隐匿收入

-案例:2018年,某网红主播因隐瞒直播收入超过千万,被税务部门勒令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4.账外经营

-案例:2017年,某高档酒店通过账外经营逃避税款,被税务部门发现并罚款500万元,同时酒店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

5.虚增成本费用

-案例:2020年,某影视公司虚增制作成本,企图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被税务部门查处,罚款200万元,并被责令整改。

6.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某科技公司在2021年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却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被税务部门取消资格并追缴税款。

7.虚假申报

-案例:2019年,某知名电商平台虚报销售数据以少缴税款,结果被税务部门查处并罚款500万元,股价也因此大幅波动。

8.虚假出口退税

-案例:2020年,某外贸公司通过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退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实后,罚款300万元,涉事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9.延迟纳税申报

-案例:2018年,某大型零售企业因延迟申报税款,被税务部门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总共超过400万元。

10.隐瞒或漏报收入

-案例:2021年,某网络直播平台隐瞒部分打赏收入,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缴税款并罚款,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

11.虚报成本费用

-案例:2019年,某房地产企业虚报高额装修费用以少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税并罚款共计300万元。

12.逃避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2020年,某大型制造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缴税款并罚款200万元。

13.个人所得税逃避

-案例:2018年,某知名演员因虚报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缴税款并罚款,总金额超过1亿元。

14.关联交易不公允定价

-案例:2019年,某跨国企业通过不公允定价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款,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税并罚款总计5000万元。

15.违反税务登记规定

-案例:2020年,某初创公司因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征税,最终被罚款50万元。

16.非法分割应税项目

-案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非法分割项目以规避高税率,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缴税款并罚款300万元。

17.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2019年,某大型零售企业虚报进项发票,逃避缴纳增值税,被税务部门查实后,补缴税款并罚款总计500万元。

18.销毁账簿凭证

-案例:2018年,某公司在税务检查前擅自销毁部分账簿凭证,试图逃避检查,被税务部门查实后,处以重大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9.不配合税务检查

-案例:2020年,某大型企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阻碍检查工作,被税务部门处以重罚并责令整改。

20.虚构业务套取资金

-案例:2021年,某地方政府项目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财政资金,被国家审计署查实,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不仅警示了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风险,也提醒财务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税法,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新公司法下财务负责人的10大责任


新公司法对财务负责人的10大影响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

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1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予以协助负有责任的,给公司造成损失,财务负责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

违反财务资助法律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应当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2

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根据该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新增条款

1

新增财务负责人保护条款


财务负责人的薪酬考核机制写入章程。

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

新增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


规定了5种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

新增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具体内容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4

新增对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承担内容


财务负债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中,对财务负责人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赔偿责任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利润分配和减资的干货,帮助财务规避风险!

公司利润分配如何正确财税处理?


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草莓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本年税后净利润200万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按8%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分配股利。最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账务上如何处理?


1、借:本年利润 200万

贷:利润分配 200万

提取盈余公积金额如下:

法定盈余公积=200×10%=20万元;

任意盈余公积=200×8%=16万元;

盈余公积总额=20+16=36万元


2、借:利润分配36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万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6万

草莓公司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000+(200-36)=1164万元,但由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1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应付股息100万


二、利润分配要怎么交税?


1、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

政策依据:

如果属于分配个人股东的利润,税率是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附:公司分红的其他问题


1、年终了股东要分红,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吗?


答: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甲公司的股东不是自然人个人,而是直接投资的法人股东,年终取得分红200万元,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有盈利,不向股东分红可以吗?因为分红就有20%个税!


答:目前没有硬性法律规定必须分红。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并不是有利润就一定要分红。


5、企业忘记代扣股东分红的个税,有何税务风险?


答:有税务风险。公司虽然不是分红个税的纳税人,但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按规定,应处以罚款。


6、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1)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7、企业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自然人股东的实收资本?有个税吗?


答:可以,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8、自然人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个税在哪里缴纳?


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四、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公司减资,如何财税处理?


减资交税有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

第二个: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交税的可能。

到底减资、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区分个人股东减资和法人股东减资。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1

撤资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


撤资收回金额小于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美短和蓝白是草莓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2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800万元,现在美短要减资100万元,有正当理由。如何账务处理?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美短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提醒:

由于美短的撤资所得并没有超过初始投资成本,因此美短减资不涉及个税。但如果美短撤资收到的价款大于100万元,就要根据相关规定按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减资撤资


给大家总结如下


情形

企业所得税确认

是否交税

不大于初始出资部分

为投资收回

不交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按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

超过上面两部分

按财产转让所得

交税


案例解析


草莓公司和蓝莓公司分别出资200万元、600万元注册成立了实收资本800万元的双果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草莓公司从双果公司依程序撤资,取得现金300万元,撤资时双果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盈余公积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11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草莓公司撤资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1、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草莓公司 200万元

资本公积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问题:

草莓公司从双果公司撤回的资产分为3部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200万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0×25%=25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草莓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0-25)×25%=18.75万元。


三、新《公司法》后财务工作注意事项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被限定为不得超过五年。

这意味着,财务负责人需要重新审视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出资计划,确保符合新法规定,避免因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和运营需要,灵活设置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负责人应关注公司是否需要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以及是否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三、职工民主管理的强化

新《公司法》强调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权。对于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财务负责人需要确保在涉及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考虑。

四、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规范

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加强。

财务负责人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避免因违反规定而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五、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的优化

新《公司法》新设了公司登记一章,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财务负责人需要熟悉这些程序,确保公司在设立、变更或注销过程中的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财务负责人应密切关注公司的偿债能力,及时与股东沟通,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七、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化管理

新《公司法》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等的法律效力。

财务负责人应积极探索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八、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对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财务负责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

九、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财务负责人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十、持续教育与专业发展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财务负责人应持续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财务管理能力。


总结:给财务负责人的行动建议

● 组织内部培训:针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组织财务团队进行专题培训,确保每位成员都能理解新法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 审查现有制度:对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与新法规定相一致,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或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 提高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如电子发票、电子账簿等。

●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财务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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